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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收房的三大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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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居众装饰
收房

新房在竣工以后包装修商品房收房,最重要的工作就是验收了。那么,对于新房包装修商品房收房,我们必须能够验收呢?其收房的法律依据又有什么呢?下面就跟着小编来瞧瞧,你就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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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销售商品住房时,房地产开发公司必须按照《商品住房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细则》,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公司必须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工程委托具有房屋测绘资格的单位实行测绘装饰公司,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经理部门审批后用于住房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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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发商无故比原协议承诺推迟交楼,经购房人判决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条例,出卖人追讨交付房产或者买受人追讨支付购房款,经判决后在三个月的有效时限内未能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免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以及当事人没有约定家居装修,经他人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有效时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该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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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协议中承诺的配套环境的。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公司必须根据获批的详规、设计发展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得擅自更改规划、设计。

好了,以上就是拒绝收房的三大法律依据的相关介绍了,大家对这种内容或许却清楚了呢?若你仍想知道更多的装修资讯,请再次关注居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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