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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住宅项目初装饰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2013年 建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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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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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住宅项目初装饰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渝建发〔2013〕116号

各乡镇(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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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房屋项目初装饰竣工验收工作装修公司前十名,不断提高房屋项目交付质量水平,现决定对房屋项目初装饰竣工验收有关要求调整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除推进精装饰装修外的其它房屋项目(以下简称初装饰住宅项目)均须执行本公告要求。

二、初装饰住宅项目,除须具备《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 -2005)、《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完善》(JGJ 298-2013)、《重庆市住宅电气设计标准》(DB50/T-147-2012)规定外,还须满足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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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宅套内的卧室、卫生间、浴室、阳台等有隔热、防潮要求的楼地板要根据设计提出完成防水、防潮措施。套内的楼地面能只完成路面基层,墙面完成面层楼板,顶棚刮腻子。跃层楼梯及围墙,在设计无规定时,可在二次装修时完成,但建成验收时应有临时安全防护机制。

(二)住宅套内的屋顶要修改排水支管并加装与选用功能相适应的地漏,采用同层排水设备的浴室、厕浴间可在主管三通处预留接口。住宅套内供水管线应设置不超过一个用水出口,并按设计规定沿管线方向预留用水房间屋顶下凉、热水管线的穿梁或穿墙套管。

(三)住宅套内强、弱电线路按设计要求敷设,线路采取导管布线并暗敷。住宅要设照明电力设备,住宅套内起居室、饭厅、卧室应在阳台板内敷设照明插头导管。住宅套内分体式空调、生活阳台洗衣机预留位置要设置专用插座。住宅套内有线电视、电话通讯、信息网路的进户线不超过1根。

三、初装饰住宅项目发展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在项目发展步骤中明确执行本公告要求。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涉及初装饰的修改要按设计更改及监管文件建立手续,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再次审核合格后,方可实施。

四、各乡镇(自治县)城乡发展主管部门要建立对初装饰住宅项目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装修效果图,对得知不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品质行为跟工程实体质量,要限期立即取缔。对已根据初装饰竣工初验规定整改的施工图设计程序住宅工程初装修竣工验收规定,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程序审核备案;对已根据设计程序确定的初装饰内容进行施工的,不得组织项目建成验收住宅工程初装修竣工验收规定,不得办理项目开工验收备案手续。

五、对于居民相对明确的房屋项目,其交付标准能由发展单位与全部业主自行协调,达成一致看法后报城乡发展主任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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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公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渝建发【2007】226号、渝建发【2010】126号文件同时废止。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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