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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这个合同文本关系整个建筑领域!2018年签订施工协议能注意的十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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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居众装饰
竣工

装修竣工决算合同范本_施工竣工验收报告范本_土建竣工资料封面范本

2017版示范合同(下划线部分为设置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理解

1.1.4日期和期限

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协议承诺分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时限,自项目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理解

1.1.4日期和期限

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协议承诺分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交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时限,自项目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0.变更

10.9计日工

需要采取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施工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法实行特定的工作,其差额按列入未标价工程量清单或经费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以及价格进行判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经费书中无特定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正确的费用与成本组成的要素,由协议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认〕确定更改工作的单价。

10.变更

10.9计日工

需要采取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施工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法实行特定的工作装修竣工决算合同范本,其差额按列入未标价工程量清单或经费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以及价格进行判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经费书中无特定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正确的费用与成本组成的要素,由协议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认〕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14.竣工结算

14.1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协议条约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项目开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递交完整的核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规定由协议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约中承诺。

除专用协议条约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竣工结算协议价格;

(2)发包人已收款承包人的货款;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协议给付。

14.竣工结算

14.1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协议条约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项目开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递交完整的核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规定由协议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约中承诺。

除专用协议条约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竣工结算协议价格;

(2)发包人已收款承包人的货款;

(3)应归还的质量保证金。已缴交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任何项目效率担保形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协议给付。

15.缺陷责任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15.2.1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协议条约承诺缺陷责任期的确切年限,但该时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项目先于全部工程进行考核,经复核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项目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造成项目未能按协议承诺期限进行开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初验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项目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缺陷责任与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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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缺陷责任期

15.2.1缺陷责任期从项目通过完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协议条约承诺缺陷责任期的确切年限,但该时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项目先于全部工程进行考核,经复核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项目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造成项目未能按协议承诺期限进行开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完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造成项目未能按协议承诺期限进行开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初验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转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初验擅自使用项目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缺陷责任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15.2.2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弊端或损毁使得项目、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施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要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15.缺陷责任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弊端,承包人应负责修理,并担负鉴定及修理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成本,发包人可按协议承诺从保证金或证券保函中收取,费用超过确保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协议承诺向承包人进行赔偿。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数额后,不收取对工程的索赔补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要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个别)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导致的弊端,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成本装修竣工决算合同范本,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收取利息。

15.缺陷责任与保修

15.3质量保证金

经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归还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协议条约中遭到明确。

15.缺陷责任与保修

15.3质量保证金

经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归还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协议条约中遭到明确。

在工程项目建成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缺陷责任与保修

15.3质量保证金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下列三种类型:

(1)在支付项目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估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垫付、扣回以及费用调整的总额;

(2)工程完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承诺的其它扣留方式。

除专用协议条约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归还原则上采用下列第(1)种类型。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协议价格的5%,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收取扣留的对于质量保证金的项目价款。

15.缺陷责任与保修

15.3质量保证金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下列三种类型:

(1)在支付项目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估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垫付、扣回以及费用调整的总额;

(2)工程完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承诺的其它扣留方式。

除专用协议条约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归还原则上采用下列第(1)种类型。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价款结算余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收取扣留的对于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15.缺陷责任与保修

15.3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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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发包人应按14.4款〔最终缴交〕的承诺赔偿质量保证金。

15.缺陷责任与保修

15.3质量保证金

15.3.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此条完全更改)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协议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赔偿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协议承诺的内容进行确认。如无异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退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项目维修效率、费用有质疑的,按本协议第20条约定的分歧和争议解决程序处理。

15.3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归还质量保证金的承诺:。

15.3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归还质量保证金的承诺:。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协议条约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2018年签订施工协议应注意的十大事项

建设项目施工协议是予以维护发承包双方权益的宪法程序,是发承包双方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原则。为避免合同争议,在达成过程中,以下10个方面应该注意。

一对于发包人与承包人

1、发包方需要满足两方面内容:①主体资格,即发展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建设用地是否即将核准?是否纳入投资方案?规划、设计或许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采购等。②履约能力即资金原因。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即将开展或也许落实等。

2、承包方需要满足的内容有:①资质情况;②施工效率;③社会信誉;④财务状况。承包方的二级企业跟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上述内容是表现履约能力的指标,应努力的预测和计算。

二合同价款应注意

1、“合同款项”的核对,应根据国务院要求,招标项目的协议给付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竞标价格在协议书内承诺。非招标项目协议给付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项目决算在协议书内承诺。

2、合同款项是两人共同承诺的协定,要求第一要协议,第二要确认。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协议价款哪家公司装修好,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协议价款。

三发包人工作与承包人工作条例要注意

1、双方各自工作的详细时间应提交正确。

2、双方所作工作的详细内容跟要求要提交具体。

3、双方不按承诺完成有关工作要补偿他们花费的范畴、具体责任和判断方式能填写清楚。

四协议价款及调整价款应注意

1、填写合同款项及调整时要按《通用条款》所列的固定费用、可调价格、成本加费用三种类型,约定一种写入本款。

2、采用固定价格要切记明确包死价的类型。如:总价包死、单价包死,还是部分税费包死,以免履约过程中出现质疑。

3、采用固定费用需要让成本范围约定清楚。

4、应当让成本支出的估算方式承诺清楚。双方要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也能运用绝对值法。

5、对于成本范围以外的风险利润,应承诺调整方式。

五工程预付款条款要切记

1、填写约定工程预付款的数额要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及包工包料情况来计算。

2、应具体填写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经费的准确时间或相对时间。

3、应提交承诺扣回工程款的时间跟比例。

六工程进度款条例要注意

1、工程进度款的发放应以发包方代表证实的未完工程量,相应的均价及有关计价依据判断。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手段以形象进度可选择: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小项目)及其他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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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材料设备供应条款要切记

1、应具体填写材料系统供给的详细内容、品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跟地点。

2、应承诺供应方承担的具体责任。

3、双方要承诺供应材料跟系统的结算方式(可以选取预结法、现结法、后结法或其它方式)。

八违约罚则应注意

1、在协议中首先要承诺发包人对《通用条款》中的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的毁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2、在协议中要承诺承包人对《通用条款》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3、还须承诺其它违约责任。

4、违约金与赔偿金应承诺确切数目跟详细推导方式,要越准确越好,具有能操作性,以避免事后引起热议。

九争议与项目分包条款要注意

1、争议的应对方法是选取仲裁手段,还是选定诉讼形式,双方要签署一致意见。

2、如果选取仲裁类型,当事人可以自主选定仲裁机构。仲裁不受级别地域管辖限制。

3、如果选用诉讼形式,应当选择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是地域管辖)。

4、分包的工程项目要经发包人同意,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揽的项目又分包。

十关于补充条款

1、需要补充新条款或那条、哪款需要加强、补充或更改,可在《补充条款》内务必补充,依次按次序排列。

2、补充协议需要具备国家、现行的刑法、法规,另行签署的有关书面协定须与主体合同精神相一致。要避免“阴阳合同”。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暨发展项目协议纠纷处理培训班

为完善建筑市场秩序前十名装修公司,维护发展项目施工协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颁布,制定了《建设项目施工协议(示范文本)》(GF-2017-0201),本协议示范文本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建设项目施工协议(示范文本)》(GF-2013-0201)同时废止。

近年来,我国建筑业得到前所未有的演进。建设项目在施工的过程中,需要签署与履行施工协议,施工合同监管水平直接关系去施工公司的利润与生死存亡。但是,许多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合同水平相对较低,导致施工协议存在许多法律成本,影响施工公司的综合绩效,做好施工协议风险规避与掌控至关重要。

为帮助建筑业企业领导决策层和项目法律从业人员深化理解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帮助建筑业企业和项目法律从业人员了解最新协议文本及最新重建项目司法审判最新发展,并了解以多元调解途径解决建筑公司两者及其企业与其它主体之间民事纠纷的方式。我中心特参加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解读暨发展项目协议纠纷处理培训班。

培训内容

(一)GF-2017-0201修订背景和意义

(二)GF-2017-0201修订要点解读

(三)如何理解跟签署2017版《施工承包合同》中的二十个关键问题

1.通常条款法律地位的弊端;

2.合同文件组成形成的现象;

3.解释顺序共同承诺的现象;

4.默示认可法律适用的现象;

5.合同报价调整依据的现象;

6.工程索赔过期作废的现象 ;

7.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的现象;

8.相互担保及抗辩权的现象;

9.争议评审小组选择的难题;

10.纠纷处理商定条款的难题;

11.工程更改价款相关的原因;

12.暂估价暂列金额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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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物权移交证书制度的现象;

14.逾期支付两段计息的问题;

15.初步审查图纸义务的想法;

16.甲方代表总监定义的原因;

17.工程系列保险政策的难题;

18.缺陷责任体系相关的弊端;

19.质量保证金制度相关现象;

20.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现象。

(四)最高院施工协议司法解释(二)(2017年征求意见稿)的热点、难点理解与适用

1.施工协议无效的判定及典型范例解读;

2.施工协议无效如何结算及典型范例解读;

3.施工协议责任如何分担及详细实务建议;

4.合适的维护实际施工人的弊端及详细实务建议;

5.建设项目中涵盖至的节点问题及详细实务建议;

6.涉及发展项目效率有关的弊端及详细实务建议;

7.如何准确进行项目结算的弊端及详细实务建议;

8.如何界定施工协议解除权的弊端及详细实务建议;

9.如何解释造价鉴定协议的弊端及详细实务建议;

10.优先受偿权的系列宪法实务困境及实例分析。

授课教授

朱中华老师

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内发展项目与国际工程法律学者,FIDIC合同专家,国家《建设项目施工协议(示范文本)》起草人。

精通中国发展项目销售,曾经为许多小型房建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精通国际工程业务与FIDIC、AIA、NEC、JCT等国际标准合同,曾为我国大型公司在印度、东南亚、南亚、中亚、非洲、澳洲、美洲、欧洲的房建工程、基础设施项目和矿业投资工程提供司法服务;精通房地产开发销售,为许多地方政府都市综合开发项目和大型房产公司房地产开发工程提供司法服务;精通国际贸易与国外投资,为许多美国公司成套设备、矿产等进出口和国外投资工程提供法律服务;处理了许多重大发展项目诉讼仲裁纠纷,以及重大国际工程项目损失纠纷和国际民事合议案件。目前,担任数个大型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著有个人著作《FIDIC EPC合同实务操作》、《招标投标法律实务操作》、《诉讼证据学通论》(合著)等专业论著,并编写了有关国内发展工程、国际工程、项目投资、政府采购与采购招标、房地产等行业长期专业论文。

张正勤老师

上海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客座教授、具有国内注册造价工程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英国皇家特许建造师、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资质,住房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特聘教授、上海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研究会会员、广州仲裁委会仲裁员等。

具有建筑业十几年的从业经历,是《电力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程序(示范文本)》、《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电力发展项目施工协议(示范文本)》、《(国标)建设项目造价鉴定规范》等完善标准的首要起草人;《(国标)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范》(CECA/GC8-2012)《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的起草人。

主要书籍著作:

1、《工程造价纠纷典型范例及相关条例跟法律理解》

2、《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解读大全》

3、《建设项目造价相关宪法条例的评析》(2011年度中国建筑出版社优秀图书奖、2012年评选的第三届中国项目造价优秀成果奖)

4、《新版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解读大全》

5、《新旧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比效诠解和应用》

6、《建设工程合同相关刑法条例解读》

会议时间及费用

2018年01月18-20日(18日全天报到)杭州市

2018年01月25-27日(25日全天报到)武汉市

培训费:2800元/人(培训费可电汇或现场刷卡)

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或另行安排住宿)

报名联系:宋宁老师 电话:010-居众937705微信及QQ号:653278912

报名方式




居众装饰,始于1996年,专注于新房装修,旧房改造、设计施工等领域,具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设计甲级,施工壹级的资质。(需要设计装修的业主,可以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报名,装修顾问将会贴心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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