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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的公告 国能新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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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能新能[2015]426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的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为贯彻国务院简政放权有关要求,加强电力项目发展管理,进一步完善验收工作,我局对《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进行了颁布。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15年11月25日

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2015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电力项目发展管理,规范验收工作,保障电力项目安全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批准(审批)水电站项目。其他电力工程能依照执行。

第三条 水电项目验收以及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阶段验收分为工程截流验收、蓄水验收和水轮发电机组启动验收。截流验收和排水验收前要进行改造拆迁移民回迁专项验收。

工程完工验收在枢纽项目、建设拆迁移民回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安全与农业卫生、工程预算和项目档案专项考核的基础上进行。

第四条 水电项目在泄洪、蓄水、机组重启前还有工程竣工后,必须进行验收。

第五条 水电项目考核工作,应当做到科学、客观、公正、规范。

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电力项目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任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项目考核的管控、指导、协调和监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电工程验收工作由项目所涵盖市(自治区、直辖市)的市级人民政府能源主任部门共同负责。

各级能源主管部委按要求权限负责和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电力项目考核的管控、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 工程供水验收、枢纽项目专项考核和工程完工验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能源主任部门负责,并委派有许可单位对于验收主持单位装修水电竣工,组织考核委员会进行。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任部门也可直接成为考核主持单位组织考评。

工程截流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水轮发电机组启动验收由工程法人会同电网经营管理单位共同组织考核委员会进行,具体提出按相关条例执行。

建设拆迁移民回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安全与农业卫生、工程预算和项目档案专项考核按相关条例和要求申请。

第八条 水电项目验收的首要根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有关规定;

(二)国家及市场相关细则规范与技术标准;

(三)项目报批、核准、备案程序;

(四)经同意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更改及概算调整等程序;

(五)工程改造的有关招标程序、合同文件及协议中确定采取的质量标准和技术程序等。

第九条 项目法人要组织协商设计、施工、监理、监测、设备生产安装、运行、安全评估、质量监管等单位报送验收所需的资料,协助考核委员会开展工作。

以上单位对各自在项目考核中所递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工程蓄水验收

第十条 项目法人要按照工程进度安排,在方案下闸引水前6个月装饰公司哪家好,向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委提交项目蓄水验收申请,并抄送验收主持单位。

第十一条 工程蓄水验收申请材料要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几乎情况。包括工程研发任务、建设体量、建设计划、投资总量、主要投资方、项目报批(核准)情况等;

(二)项目进展状况。包括工程进度、形象面貌、投资完成状态以及健康度汛措施等;

(三)蓄水验收方案安排;

(四)建设拆迁移民回迁实施情况;

(五)工程蓄水安全评估单位建议。

第十二条 验收主持单位收到工程蓄水验收申请材料后,应会同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任部门,并聘请相关部委、项目法人所属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监管公司)、有关单位跟专家一同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复核。必要时可组织医生组进行现场监测和技术预验收。

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验收主持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兼任。

第十三条 通过电力项目蓄水验收应当具有的基本理由:

(一)工程形象面貌满足水源引水要求,挡水、引水、泄水建筑物满足防洪抢险和项目安全要求;

(二)近坝县影响项目安全运行滑坡体、危岩体、崩塌堆积体等地质滑坡未按设计提出进行处理;

(三)与蓄水有关的建筑物的内外部观测器材、设备未按设计提出铺设和安装,并未测得初始值。需进行水库地震观测的项目,其水域地震观测设备未投入运转,并获得本底值;

(四)已编制下闸引水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水库调度和堤防规划,以及蓄水期事故应急抢险方案;

(五)安全评估单位未递交项目蓄水安全评估报告,并有可以下闸蓄水的确定结论;

(六)建设拆迁移民回迁已通过专项验收,并有不妨碍工程蓄水的明晰结论。

第十四条 验收委员会完成蓄水验收工作后,应开具工程蓄水验收鉴定书。验收主持单位要在下闸蓄水前将验收鉴定书报送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任部门。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任部门指出不具备下闸蓄水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验收主持单位和工程法人。

验收主持单位要在下闸蓄水1个月后、3个月内,将下闸蓄水及蓄水后的有关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能源主任部门。

第十五条 水电项目贷款蓄水的,可以分期进行验收。

第三章 枢纽项目专项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要按照工程进度安排,在枢纽项目专项验收方案前3个月,向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任部门提交枢纽项目专项考核申请,并抄送验收主持单位。

第十七条 验收申请报告须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状态;

(二)项目发展状况。包括工程进度、工程面貌、投资完成状态等;

(三)工程运行状态。包括项目蓄水、水轮发电机组和各单项项目运转状况、工程运行效率状态等;

(四)枢纽项目专项验收方案安排。

第十八条 验收主持单位收到枢纽项目专项考核申请材料后,应会同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任部门,并聘请相关部委、项目法人所属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监管公司)、有关单位跟专家一同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复核。必要时可组织医生组进行现场监测和技术预验收。

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验收主持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兼任。

第十九条 通过电力项目枢纽工程专项考核应当具有的基本理由:

(一)枢纽项目未按批准的设计程序所有建立,工程重大设计更改未完成变更手续;

(二)施工单位在质量保证期内未立即完成剩余尾工和效率缺陷处理工作;

(三)工程运行终于过大约一个洪水期的考验家装设计,多年调节水库需经过大约两个洪水期考验,最高库水位现在超过或几乎高于正常蓄水位,全部机组均可按额定出力正常运转,每台锅炉总共正常运转2000小时(含电力调度安排的备用时间),各单项项目运行正常;

(四)工程安全评估单位未要求项目竣工安全评估报告,并有可以健康运行的说法意见。

第二十条 验收委员会完成枢纽项目专项考核工作后,应开具枢纽项目专项考核鉴定书。验收主持单位要尽快将考核鉴定书报送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任部门。

第二十一条 水电项目贷款发展的,可按照项目发展进度分期或一次性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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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要在工程几乎开工或所有锅炉建成发电后的一年内,开展开工验收相关工作,单独或与枢纽项目专项一并向县级人民政府能源主任部门提交举行项目建成验收工作的办理,并抄送验收主持单位。

第二十三条 验收申请报告须包含项目基本状态、工程改造运行状况、专项考核方案及完工验收总体安排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验收主持单位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应会同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任部门,并聘请相关部委、项目法人所属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监管公司)、有关单位跟专家一同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复核。必要时可组织医生组进行现场监测和技术预验收。

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验收主持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兼任。

第二十五条 枢纽项目、建设拆迁移民回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安全与农业卫生、工程预算和项目档案专项考核完成后,项目法人规避验收工作进行反思,向考评委员会提交项目建成验收总结报告。

工程完工验收总结报告要包含工程几乎情况,各专项考核鉴定书的大致描述包括所提主要原因跟建议的处理情形,遗留单项项目的完工验收方案安排等。

第二十六条 水电项目通过完工验收的理由:

(一)已按要求完成各专项竣工验收的所有工作;

(二)各专项验收意见均有明确的可以利用项目建成验收的结论;

(三)已及时处置竣工验收中的遗留原因跟完成尾工;

(四)符合任何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验收委员会完成开工验收工作后,应开具竣工初验鉴定书。验收主持单位要尽快将项目建成验收总结报告、验收评估书及相关资料提交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任部门。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任部门在收到工程完工验收总结报告和考核鉴定书后,对依照竣工验收条件的水电项目发放竣工初验证书(批复)。

第二十九条 水电项目开工验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该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档案、固定资产移交等相关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验收结论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验收委员会成员必须在复核鉴定书上盖章。验收委员会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装修水电竣工,应当将保留看法在复核鉴定书上确定记载并盖章。

第三十一条 验收过程中如出现质疑,由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协调、裁决,并将验收委员会成员要求的涉及重大原因的保留看法列入备忘录,作为验收鉴定书的附件。主任董事裁决意见有半数以上委员抨击或无法裁定的重大难题,应由考评委员会报请验收主持单位决定,重大事宜须及时报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任部门。

第三十二条 水电项目考核管理的其它有关要求按《水电工程验收规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推出之日起实行。2011年8月印发试行的《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国能新能[2011]2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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