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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合同纠纷案例,真正案例教你面对装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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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居众装饰
合同

装饰装修合同争议有三个方面的关键问题:质量、工期、价款。由于装修问题较为复杂,因装修导致的争议也非常常见。根据上海法治报收集的几则实际装修合同争议案例,为你们分析一下涉及品质、工期、价款的几种典型纠纷。

装修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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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装修超预算是否拒付款?

2011年12月7日,朱先生与北京某室内装潢设计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家庭户型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装修公司对朱先生的房子进行装修。

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总对价为闭口价28800元;工期自2011年12月8日至2012年1月1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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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先生应在工期过半油漆工进场前支付项目款的95%,竣工初验合格当天付清工程款。装修公司按约进场施工。

后朱先生支付让装修公司装修款2万元。

但在项目几乎开工时,装修公司都允许提升原报价单之外的项目量跟用料向朱先生索要工程款。

朱先生对此十分不满,于是控告到法庭提出:

1、确认双方签署的《上海市家庭户型装修装修施工合同》无效;

2、装修公司向朱先生返还装修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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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即将实际完成项目效率经考核合格的项目以成本价据实结算。

而装修公司则称,工程尚未于2012年1月15日交付给了朱先生使用,施工也不存在质量原因,所有的项目量增减均是根据朱先生的规定所做,朱先生应当依照协议的承诺支付剩余的项目款。

于是装修公司指出了诉讼新房装修,要求驳回朱先生向其垫付尚欠的工程款27505元。

审理过程中,为了查明争议的工程造价,法院经当事人申请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造价进行了审价。

最终形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工程已经完成的总造价为40072元,其中合同内项目17895.62元,超工程量项目247.24元哪家公司装修好,合同外项目21929元。

朱先生认为超工程量跟协议外项目,都是装修公司未获得其批准的状况下强行进行的施工,对该个别的审价结论不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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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装修公司则指出自己的个别装修工程人工费高于上海市的市场标准,所以必须根据自己企业的实际投入标准进行判断。

后来经法院释明请装修公司要鉴合同吗,朱先生决定更改起诉请求,即离开第一、第二条诉讼请求,要求法庭判定工程造价为鉴定结论中协议内项目总额17895.62元和经自己批准加封阳台的降低成本5639元。

法院宣判后指出,审价部门报送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内容理性公平,应当给予认定。工程量降低或下降后,工程总造价也必须据实予以调整。

最终项目的总造价确定为40072元。朱先生仅仅支付了2万元,尚欠工程款项20072元,应当向装修公司支付。

朱先生虽然强调了项目效率现象,但无法提供确切证据给予说明,故不能成为拒付装修公司工程款的合法条件。

法院最后裁定:朱先生向装修公司垫付尚欠工程款20072元。

装修合同纠纷案列解析:

首先,朱先生在争议出现后选定将协议无效成为民事请求并不妥当。合同能否有效,并不依据当事人单方面的含义来决定。本案的首要质疑焦点是,装修公司向朱先生索要了远低于28800元的项目价款。

对达到合同内的项目价款,双方并没有明确承诺数额,容易造成争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中,本诉反诉合并受理的行为较为常见。

本案中,法院最后以项目造价的法律判定推论作为裁判的根据,确定朱先生应当依照该数额支付工程款。

而鉴定结论中的项目量是按照现场实测数据进行判断的,审价并不对项目质量进行评估。

而朱先生因为没才能提供合理的证据说明项目效率存在疑问,所以其辩护理由已获得采信。

如果朱先生能够对施工的每一个环节和验收的结果进行拍摄、摄像取证,并依照如《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新标准》进行说理,应当能获得更好的诉讼效果。

另外,如果朱先生当初只能在协议(交易契约)中承诺,所有提高的项目量均需获得业主批准后方可施工,未经业主批准的其他项目量降低业主有权拒绝支付项目款,就可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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