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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装修消防拆改施工合同_消防施工及验收规范_消防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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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居众装饰
拆改

消防施工质量验收规范_消防施工及验收规范_二次装修消防拆改施工合同

30.2采取有效的举措保护环境

(1)承包人应在其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置方法,严格按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丢弃和通过弃渣,防止任意堆放弃渣降低河道的行洪实力并且阻碍任何承包人的施工和致使下游民众的安全。

(2)承包人应按协议要求实行合理手段对施工围堰的挡墙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因为施工导致的水土流失。

(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用合理手段,注意维护饮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动导致的污染。

(4)承包人应按本协议《技术协定》的要求,加强对噪音、粉尘、废气、废水的调节和防治,努力减少噪音二次装修消防拆改施工合同,控制粉尘和污水浓度或者做好废气和废料的管控和污染。

(5)承包人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理垃圾和报废物,并运至指定的地点放置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需要置放有序,防止任意放置设备、杂物堵塞工作场地附近的通道和破坏环境。

水利电力项目监理中的跨线桥开挖和临时工程的修筑,常常导致山体的地貌破坏和水土流失,施工弃渣的无序堆放将其实危及下游水库的排洪安全,未经治理的施工废弃物污染将阻碍施工工人和下游村民的安全和健康。为此,本款要求了在农业水电项目施工中承包人需要做到的五项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应按国家的标准进行验收,承包人应在投标价格中计入环境维护成本,并扣除在相关项目的均价或合价中,若采购程序规定单列施工期环境维护设备费时,应从其要求。

十五、计量与支付

31.计量

31.1工程量

本协议《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项目量是协议的计算项目量,不是承揽人为履行协议必须完成的和采用结算的项目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协议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本协议《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量是采购时按设计图纸和有关计量规定计算的项目量,不应该很准确,编制清单时可按推算数目取整。用于项目价款支付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实际完成后进行量测计算并按协议要求进行计量的项目量。

31.2完成工程量的计量

(1)承包人应按协议要求的计量方法,按月对已完成的品质合格的项目进行精确计量,并在每年末随同月付款注册单,按本协议《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分项向施工人递交完成项目量月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2)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项目量月报表进行审查,以确认当月完成的项目量,有问题时,可以提出承包人派员与监理人一同审查,并可提出承包人按第27.2款的要求进行抽样复测,此时,承包人应派出代表协助监理人进行审查并按监理人的规定提供补充的计量资料。

(3)若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规定派代表参与审查,则施工人核查修正的项目量应被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精确工程量。

(4)监理人觉得有必要时,可提出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检测计量,承包人应遵守执行。

(5)承包人完成了本协议《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所有工程量后,监理人应提出承包人派员一同对每位项目的此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利用检测确认该项目的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可提出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认该项目最终一次进度付款的精确工程量。如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规定派员参与,则监理人最后确认的项目量应被视为该项目完成的具体工程量。

每月月末承包人向监理人递交月付款申清单时,应同时递交完成项目量月报表,其计量周期可视具体项目和会计报表机制由监理人与分包人商定,一般可定在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若工程项目众多,监理人与承包人协调后亦可先由承包人向施工人递交完成项目量月报表,经监理人确认批准后,返回给承包人,再由承包人由此提交月付款注册单。

完成的项目量由承包人进行收方检测后提交监理人确认。监理人有问题时,可提出承包人派员与监理人的有关员工共同审查。监理人觉得有必要时还可提出承包人联合进行检测计量。

本协议《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所有工程量完成后,在确认该项目最终一次付款时,应由监理人提出承包人共同对此次计量报表进行勘误和利用检测进行确认,以确立最终一次进度付款的精确工程量,应留意避免工程量的重复计算或漏算。

31.3计量方法

除合同另有要求外,各个项目的计量方式应按本协议《技术协定》的有关条例执行。

在本协议《技术协定》各章节中对这些项目建筑物的计量方式作了要求,并在第1章“一般要求”中规定了体积、长度、面积和重量的判断方式和技巧。

31.4计量单位

本协议的计量,均应用于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本协议《工程量清单》中的各个项目均应注明计量单位,其采用协议支付的计量单位,应以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为几乎按照,并以计量支付便捷的方法给予明确。

31.5总价承包项目的分解

承包人应将本协议《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承包项目进行分解,并在签署合同书后的28天内将该工程的分解表填写监理人登记。分解表应注明其所属子项和分阶段需支付的总额。

总价承包项目(如各项临时工程和专项试验等)在《工程量清单》中仅是该项目的总价,为了使承包人能迅速地受到进度付款,也因为在开标时评审该工程价格的合理性或者因为发包人安排资金方案的必须,通常规定承包人投标时提交总价承包工程的所属子项和分阶段需支付的总额的初步分解表。签订合同书后的要求年限内(本款要求为28天)还需填写具体的工程分解表,经监理人同意后,作为总价承包工程计量和支付的根据。

32.预付款

32.1工程预付款

(1)项目预付款的总数额应不超过合同报价的10%,分两次支付给承包人。第一次预付款的总额应不超过项目预付款总数额的40%。工程预收款总数额的限额和分次付款比例在专用协议条约中要求。工程预付款专用于本协议项目。

(2)第一次预付款应在合同书签署后21天内,由承包人向承租人提交了经发包人认可的项目预收款保函,并经监理人伪造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同意后给予借贷。工程预收款收据在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仍然合理,担保金额为本次预收款金额,但可按照现在预收款扣回的总额相应递减。

(3)第二次预付款需待承包人主要设施处于工地后,其计算价值已超过本次预收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指出书面递交,经监理人确认后递交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出示的收款证书后14天内支付给承包人。

(4)项目预付款由发包人从月进度付款中扣回。在协议累计完成金额超过专用协议条约要求的金额时起初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超过专用协议条约要求的数目时所有扣清。在每天进度付款时,累计扣回的总额按下面推导计算:R=(S-F1S)(F2-F1)S,式中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积扣回的金额;1——工程预付款总数额;S——合同报价;F1——按专用协议条约要求开始还款时协议累计完成金额超过合同报价的比重;F2——按专用协议条约要求所有扣清时协议累计完成金额超过合同报价的比重。

上述协议累计完成金额均指费用调整前未扣保留金的金额。

项目预付款是发包人因为帮助承包人应对资金周转困难的一种无息贷款,主要供承包人为购买本协议项目施工配件包括承包人必须预先垫支的个别收费。按协议要求,工程预付款需在之后的进度付款中扣还。

本款要求项目预收款总数额不超过合同报价的10%,是要求用于大中型农业水电土建项目的最低额度,用于准确工程时,应视工程总量、工期长短、工程方式、支付项目内容,由分包人通过编制本协议资金流予以科学测定,如临时工程不单独支付的、工期较短的、不单列进场费的项目,其工程预收款金额占协议价格的比重应合理增加。

本款指出项目预付款专用于本协议项目是因为避免承包人把项目预付款挪作他用,影响本协议项目的施工安排,若出现此种情形,发包人有权归还工程预付款。

项目预收款分两次支付,是考量了目前承包人递交预收款收据的困难。本款只规定承包人填写第一次项目预收款保函,第二次项目预收款不应该保函,而用开启工地的承包人设备成为贷款,代替保函。

项目预付款由发包人从月进度付款中扣回。开始扣款的时间一般为协议累计完成金额超过合同报价的20%时,全部扣清的时间一般为协议累计完成金额超过合同报价的90%时,可视工程的详细情形酌定。

32.2工程材料预付款

(1)专用协议条约中要求的项目大致材料到达工地并满足下列理由后,承包人可向施工人递交材料预收款支付注册单,要求予以材料预付款。

a.材料的品质和储存条件具备本协议《技术协定》的提出;

b.材料已到达工地,并经承包人和监理人共同验点入库;

c.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规定填写了材料的订货单、收据或费用证明程序。

(2)预付款总额为经监理人审查后的实际材料价的90%,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

(3)预付款从付款月后的6个月内在月进度付款中每年按该预付款总额的1/6平均扣还。

用于具体项目时,本款所指项目的首要材料应在专用协议条约中明确,如沥青、钢筋、钢板和其它钢材等。

上述材料不宜大宗采购后在工地仓库存放过久,应尽早采用工程,以免材料变质和断裂。由于产生项目后,承包人可即从发包人处获得项目付款,故本款按材料选用的大概周期规定该预付款从付款月后6个月内扣清。

若工程施工协议中包括有价值较高的、由承包人负责招标的项目设施时,发包人还应支付项目设施预收款,此时,应在专用协议条约中另作补充条例。

33.工程进度付款

33.1月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年末按监理人要求的格式提交月进度付款注册单(一式4份),并附有第31.2款要求的完成项目量月报表。该注册单应包含下列内容:

(1)已完成的本协议《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及其它项目的应对金额。

(2)经监理人签认的当期计日工支付凭据标明的应付金额。

(3)按第32.2款要求的项目材料预付款总额。

(4)按照第37条和第38条要求的单价调整金额。

(5)按照协议要求承包人应有权获得的其它金额。

(6)扣除按第32条要求应由发包人扣还的项目预收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总额。

(7)扣除按第34条要求应由发包人归还的保留金金额。

(8)缴交按协议要求应由分包人付给发包人的其它金额。

大中型农业水电项目的主体工程监理工期较长,为了使承包人能迅速获得项目价款,解决其经费周转的困难,一般均采取按月结算余额工程款项的手段。结合月进度付款对项目进度和效率进行定时检测和调节是施工人监理工程实行的一项合理手段。

本款第(5)和(8)项所指的其它金额系以及更改及以前付款中的偏差和品质检查不合格等问题导致的项目价款调整。

33.2月进度付款证书

监理人在收到月进度付款注册单后的14天内完成审查,并向发包人伪造月进度付款证书,提出他觉得应该到期支付给承包人的总额。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月进度付款注册单和完成项目量月报表后,对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形象、项目、质量、数量或者各项价款的估算进行审查,若有问题时,可提出承包人派员与监理人一同审查,最后应按监理人的核实结果递交付款证书,提出应到期支付给承包人的总额。

33.3项目进度付款的修正和修改

监理人有权通过对以前历次已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的勘误和审查中看到的错、漏或重复进行修正或修改;承包人亦有权要求这些修正或修改。经双方核对同意的这种修正或修改,应纳入月进度付款证书中给予借贷或扣除。

因为能使承包人及时获得发包人的付款,并满足项目和税务统计报表的还要,一般要求月进度付款注册和签证的时限较短,有必然导致计量和判断的疏漏、遗漏或重复,为此,本款要求,不论是监理人或承包人,若看到以前历次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有错、漏或重复,均可要求更改意见,经双方复核同意后纳入下一次月进度付款证书中支付或扣回。

33.4支付时间

发包人收到施工人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并登记后余额给承包人,支付时间不应达到监理人收到月进度付款注册单后28天。若不按期支付,则应从延期第一月起按专用协议条约中要求的欠款付款违约金加付给承包人。

本款要求支付时间不应达到监理人收到月进度付款申清单后28天,在第33.2款中要求监理人查证月进度付款注册单的时限为14天,余下的14天为发包人审查和支付的时间。为了避免监理人延误出具月进度付款证书的时间而使承包人不能迅速获得付款,本款要求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月进度付款注册单的时间算起,超过28天后付款应支付欠款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金额,在专用协议条约中要求,其值可按美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同期存款最高利息计算的欠款付款总额的本息。

33.5总价承包项目的支付

本协议《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承包项目,应按第31.5款要求的单价承包工程分解表统计实际完成状态,确定分项的应对金额列入第33.1款第(1)项内进行支付。

按第31.5款要求,承包人应在签署合同书后的28天内将总价承包工程的分解表填写监理人登记,批准后的分解表成为协议支付依据。该分解表列举了总价承包项目的所属于项和分阶段需收款的总额。发包人将按照实际完成状态与其它工程一起在月进度付款中分次支付,使承包人能迅速得到项目价款。

34.保留金

3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月起初,在给承包人的月进度付款中阻挠按专用协议条约要求百分比的总额成为保留金(其计算额度不包含预收款和费用调整金额),直至扣留的保留金金额超过专用协议条约要求的金额为止。

34.2在颁发本协议项目移交证书后14天内,由监理人伪造保留金付款证书,发包人将保留金金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

34.3在单位项目考核并颁发移交证书后,将其对应的保留金金额的一半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给承包人。

34.4监理人在本协议所有项目的保修期满时,出具为垫付剩余保留金的收款证书。发包人应在收到此类付款证书后14天内将剩余的保留金支付给承包人。若保修理尊尊尚需承包人完成剩余工作,则监理人有权在付款证书中阻挠与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保留金总额。

保留金主要用来承包人履行属于其本身责任的项目缺陷修复,为施工人合理监督承包人顺利完成缺失修补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保留金金额通常可为协议价格的2.5%~5%,从第一个月起初在给承包人的月进度付款中(不包含预付款和费用调整金额)扣留5%~10%,直至扣款总数额超过要求的保留金金额为止。

35.完工结算:工程竣工后应拆除支付款项,包括已竣工程已经支付的款项、保留金的清退以及其它按协议要求需收款的款项。本条第35.1款规定承包人在移交证书发放后的28天内递交注册单,然后由施工人伪造完工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登记后付款。若发包人不按期付款,应按第33.4款要求的同样方式向承包人借贷逾期付款违约金。

35.1完工付款申请单

在本协议项目移交证书签发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按监理人同意的格式提交一份完工付款注册单(一式4份),并附有以下内容的具体说明程序。

(1)至移交证书注明的竣工日期止,根据协议所累积完成的所有项目价款金额。

(2)承包人觉得根据协议应支付给他的追加金额和其它金额。

35.2完工付款证书及收款时间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开工付款注册单后的28天内完成复核,并与承包人协调修改后,在完毕付款注册单上盖章和伪造完工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登记。发包人应在收到此类完工付款证书后的42天内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若发包人不按期支付,则应按第33.4款要求的同样方式将延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承包人。

36.最终结清: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已完成所有承包工作,但协议的遗留账目尚未还清,因此提出承包人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内递交最后付款注册单。第43.3款中要求:“提出赔偿的中止期限是递交最后付款注册单的时间”,因此提出承包人在递交最后付款注册单的此外提交结清单,以进一步确认提交的最后付款注册单的总数额是按照协议要求应对给承包人的所有费用,并已以及追讨全部损失帐单后的最终结算金额。本条还要求和解清单生效的两个前提,即承包人借入到赔偿的偿付贷款手续和分包人已缴交了施工人伪造的最后付款证书中应付的金额。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最后付款申清单后应进行认真检查,若对这些内容有异议,可提出承包人进行更改补充,直至监理人答应为止。监理人收到经其批准的最后付款注册单和结清单的副本后14天内递交最后付款证书。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无法就最后付款取得一致看法,且在短期内无法应对,监理人应将双方已批准的个别出具临时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登记后支付。对于未获得一致的付款内容,合同双方仍可持续进行协调,亦可提交争议调解组调解解决。发包人不能因两人尚有不一致的付款内容而搁置已获得批准部分的垫付。若应由分包人向承租人付款,承包人亦应将已获得批准的个别付还发包人。

36.1最终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在收到按第53.3款要求发放的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的28天内,按监理人同意的格式向监理人递交一份最后付款注册单(一式4份),该申请单应包含下列内容,并附有关的说明文件。

a.按协议要求尚未完成的所有项目价款金额;

b.按协议要求应对给承包人的追加金额;

c.承包人觉得应付给他的其他金额。

(2)若监理人对最后付款注册单中的这些内容有异议时,有权提出承包人进行更改和提供补充资料,直至监理人答应后,由承包人继续提交经更改后的最后付款申请单。

36.2结清单

承包人向监理人递交最后付款注册单的此外,应向发包人递交一份结清单,并将结清单的副本递交监理人。该结清单应承认最后付钱申请单的总数额是按照协议要求应对给承包人的所有费用的最终结算金额。但结清单只在承包人收到赔偿履约担保手续和分包人已向承包人缴纳监理人伪造的最后付款证书中应对的总额后才生效。

36.3最终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监理人收到经其批准的最后付款注册单和结清单副本后的14天内,出具一份最后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登记。最终付款证书应表明:

(1)按协议要求和其它情形应最后支付给承包人的协议总金额。

(2)发包人已收款的全部数额包括发包人有权获得的所有金额。

发包人审查最后付款证书后,若确定还应向承包人付款,则应在收到该证书后的42天内支付给承包人。若确定承包人应向承租人付款,则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告知后的42天内付还给发包人。不论是发包人或承包人,若不按期支付,均应按专用协议条款第33.4款要求的相同方式将延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他们。

若承包人和发包人仍然无法就最后付款的内容和数额取得一致看法,监理人面对双方已批准的个别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双方应按下列要求执行。对于未获得一致的个别,双方均有权按第44.1款的要求确立按协议争议处理的规定。

十六、价格调整

37.物价变动导致的单价调整

大中型农业水电项目的施工期较长,在此之后的物价变动很难分析,一般均应在协议出台之后按照市场物价波动情况进行定价调整。国内以往很多基于程序证据法调价,此法操作简单,且易失实。由于转型开放时期建筑材料行业不发育的历史问题,发包人大都采取自供主要材料的方法来控制价差,这样除了降低了发包人的员工编制,又当材料供给延误或工程导致效率事故时,常常无法划清两人责任而导致协议争议。为此,在现在建筑材料销售已逐步开放的行业环境下,已没有必要由发包人负责招标,为减少在项目材料管控上的责任交叉和完善承包人的品质意识,本协议条件要求由承包人负责项目材料的招标、验收、运输、保管以及按本协议《技术协定》的要求采用施工,承包人面对工程的施工效率负所有责任。工程材料由分包人负责采购后,与此相配合的应该有一个适合的调价方式。采用公式法调价较易操作,虽然不能给出准确的溢价补偿值,但若使用得当,可以得出实际价差的近似值。

37.1价格调整的当期计算

因人工、材料和系统等费用波动影响合同报价时,按下述公式推导差额,调整合同报价。

Ftn△p=P。(1)+∑2)n-l)Fon,式中△p——需调整的单价差额;P。——按第33.2款、第35.2款和第36.3款要求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受到的已完成项目量的总额(不包含价格调整,不计保留金的归还和借贷或者预收款的转账和扣还;对第39条要求的更改,若已按现行费用计价的亦不计在内);(1)——定值权重(即不调个别的权重);∑2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个别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合同估算价中所占的比重;F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与第33.2款、第35.2款和第36.3款要求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终三天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on——各可调因子的几乎价格指数,指投标截止日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上调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几乎价格指数及其来源要求在投标辅助资料的价位指数和权重表内。价格指数应首先推出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费用指数,若缺少此类价格指数时,可用于此类部门提供的费用或双方商定的专业部门提供的费用指数或价格代替。

37.2暂时确认调整差额

在判断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可暂用上一次的费用指数计算,并在之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的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政府物价管理部门和方案统计部门不肯定每月发布价格指数或费用,因此,在按第37.1款计算差值时还会碰到缺乏公式中曾经的现行价格指数,此时可暂按上一次的费用指数计算,待相关时间的费用指数发布后再进行调整。

37.3权重的调整

因为按第39.1款要求的更改使得原定协议中的权重不正确时,监理人应与分包人和承租人协调后进行调整。

在基于综合调价公式时,当工程出现较大的变更而其实使不同类型的工程项目在工程规模中所占的比重也出现较大改善,导致原本的调价公式中的权重明显不正确而必须进行调整。

37.4其他的调价因素

除在专用协议条约中另有要求和本条各款要求的调价因素外,其余原因的物价变动均不予以调价。

因为现在中国已经普遍使用公式法调价,可能在运用时会遭遇一些原因,例如,万一有部分可变因子尚无机构能发布价格指数或价格,而这些因子在合同价格中所占比重又不容小觑,需采取任何的方法摆脱,应在专用协议条约内作补充条例。

本款还确定除本条各款以及专用协议条约中另有要求外,不再对任何物价变动原因进行调价,以免将来因此产生质疑。

37.5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费用调整

因为承包人问题无法按专用协议条约中要求的完毕日期内完工,则对原定通车日期后施工的项目,在按第37.1款所示的价位调整公式推导时应用于原定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位指数中的低者对于现行价格指数。若按第20.2款要求延长了完工日期,但又使得承包人问题无法按延长后的完毕日期内完工,则对延迟期满后施工的项目,其费用调整计算应用于延长后的完毕日期与实际开工日期的两个价位指数中的低者对于现行价格指数。

本款要求了若承包人未按协议要求的完毕日期完工和未按经监理人同意延长工期后的竣工日期通车时,在原定完工日期和实际完工日期两个不同的价格指数中,理应使用有促使包发人的现行票价指数计算溢价。

38.法规修改导致的报价调整:在投标截止日前的28天后,国家的刑法、行政规章或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法规和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条例和法规出现变更,导致承包人在推进合同期间所必须的项目费用产生除第37条要求以外的增减时,应由监理人与承租人和承包人进行协调后确认需调整的协议金额。应用本条时应留意,在第37条“物价变动导致的费用上调”中,有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若已包含了法规修改的原因,不应再重复调价。

十七、变更

39.变更

39.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在履行协议过程中,监理人可依照项目的必须指示承包人进行下列各类别型的变更。没有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强行变更。

a.增加或降低合同中其他一项工作内容;

b.增加或降低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达到专用协议条约要求的百分比;

c.取消协议中其他一项工作(但被削减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承包人实施);

d.改变合同中其他一项工作的标准或特性;

e.改变工程建筑物的方式、基线、标高、位置或长度;

f.改变协议中其他一项项目的完毕日期或改善已同意的施工顺序;

g.追加为完成项目所需的其他额外工作。

(2)第39.1款(1)项范畴内的更改项目未造成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出现本质性变化和不妨碍其原定的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水利电力土建项目受自然理由等外界的制约较大,工程状况非常复杂,且在招标阶段已经完成施工图纸,因此在施工承包合同签署后的推行过程中不可导致地会出现变更。为了确保工程不因更改而产生支付困难,本款要求了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更改工作,并确定了更改的范围和内容,以及时支付变更部分的成本。在本款要求范围内的任柯变更均应以监理人的指示为准。

本款第(1)项b.中所指的“专用协议条约要求的百分比”可在15%~25%范围内,视具体工程酌定,其意为协议中其他项目的工程量增减在要求的百分比以下时不属于变更项目,不作更改处理,超过要求的百分比时,一般应视为更改项目,但若依照本款第(2)项规定时,亦不应该按变更处理。

本款第(1)项c.的要求是因为避免发包人在签约后依照协议要求允许更改原合同中定价过高的项目转由发包人自己或其它承包人推进而使本协议承包人蒙受损失。

本款第(1)项g.中要求的额外工作指本协议《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而因为完成本协议项目所需降低的新项目,如临时增加的防汛项目或施工场地内出现滑坡坍滑时的管控工程等额外工作项目。

本款第(2)项对第(1)项要求的更改项目作了进一步要求,明确虽已具备了本款第(1)项要求的更改范围,但不应该按变更处理的方法。例如:若工程建筑物的局部厚度稍有设置,虽将导致工程量的对应增减,但对其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无本质性阻碍时,不需变化其价格,其合价则应按原价格乘以修改后的项目量进行判断。

39.2变更的处理方式

(1)更改必须延长工期时,应按第17.2款和第20.2款的要求申请;若更改使协议工作量降低,监理人觉得应予提前变更工程的工期时,由施工人和承包人协调确定。

(2)更改必须调整合同报价时,按下列方式确认其价格或合价:

a.本协议《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用于该项目的单价;

b.本协议《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在适当的范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均价或合价成为更改估价的基础,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协调确定更改后的价格或合价;

c.本协议《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均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则应由监理人与承租人和承包人协调确定新的价格或合价。

本款要求了更改影响工期和各同价格的处理方式。当监理人确定更改必须调整合同报价时,可按本款所列的三种不排斥况确定其价格或合价。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的投标辅助资料,如价格预测表、总价承包工程分解表等,经双方协调同意,可成为判断变更项目费用的重要参考资料。

39.3变更指示

(1)监理人应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按第39.1款的要求立即向承包人听到变更指示。变更指示的内容应包含更改项目的具体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变更项目的施工技术规定和有关程序图纸以及监理人按第39.2款要求明确的更改处理方式。

(2)监理人在向承包人出发任何图纸和程序前,应认真核查其中或许存在第39.1款所述的变更。若存在变更,监理人应按本款(1)项的要求发出更改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图纸和程序后,经检测后指出其中存在第39.1款所述的更改而监理人未按本款(1)项要求发出更改指示,则应在收到此类图纸和程序后14天内或在起初执行前(以日期早者为准)公告监理人,并提供必要的根据。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告知后14天内答复承包人:若答应成为更改,应按本款(1)项要求补发变更指示;若不批准成为更改,亦应在下列期限内答复承包人。若监理人未在14天内答复承包人,则视为监理人已批准承包人指出的成为变更的规定。

不论是由何方提出的更改规定或建议,均需经监理人与有关方面协调,并获得发包人的同意或授权后,再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变更指示,详细表明变更内容、变更项目量和更改处理方式,并附有关程序和图纸。

本款第(2)项指出监理人在发出图纸和程序前,应有责任认真核查其中或许存在变更,这是采用我国至今的发展管理状况而要求的。由于项目采购后,在协议出台阶段的施工图纸仍由不开展现场施工协议监管的设计单位负责,因而设计单位设置设计后产生对原协议图纸的更改有必然被遗漏或不能迅速获得缓解,造成协议支付管理的困难二次装修消防拆改施工合同,为此本协议条件提高了监理人的这项责任。

本款第(3)项要求的原因是以公正的要素具有承包人可依照协议要求确立变更,并有提出监理人按协议要求的更改文件给予答复的权利。

39.4变更的报价

(1)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后28天内,应向监理人递交一份变更报价书,其内容应包含承包人证实的更改处理方式和变更工程量以及变更项目的价格单。监理人觉得必要时,可提出承包人提交重大更改工程的施工方法、进度计划和单价分析等。

(2)承包人对监理人指出的更改处理方式持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变更指示后7天内公告监理人,监理人则应在收到公告后7天内答复承包人。

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在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变更报价书,在递交变更报价书前,承包人应首先确定监理人指出的更改处理方式,若有异议,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7天内公告监理人,双方应就理念差异尚未签署一致,以加强变更处理。

39.5变更决定

(1)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28天内对更改报价书进行审查后做出更改决定,并告知承包人。

(2)发包人和承包人无法就监理人的决定获得一致看法,则监理人可暂定他觉得适合的单价和必须调整的工期,并将其拟定的更改处理意见告知发包人和承包人,此时承包人应遵守执行。对已实行的变更,监理人可将其拟定的更改费用列入第33.2款要求的月进度付款中。但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在收到监理人变更决定后的28天内规定按第44.1款的要求提请争议调解组应对,若在此时限内双方均未指出此类规定,则监理人的变更决定即为最后决定。

(3)在紧急状态下,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更改指示,可提出迅速进行变更工作。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更改指示后,应先按指示执行,再按第39.4款的要求向监理人递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则仍应按本款(1)、(2)项的要求补发变更决定告知。

监理人应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按协议要求处置变更事宜。对在发包人要求上限以下的更改项目,监理人可以独立做出更改决定,若监理人做出的更改决定超出发包人授权的上限范围时,还应再报发包人同意或受到发包人的进一步授权。

若更改工作紧急,即使变更工程已超过了发包人授权的范围,发包人应严禁监理人先发变更指示规定承包人立刻进行更改工作,并在发出更改指示后迅速将变更情况报告发包人。此后,监理人除按第39条要求执行变更文件外,还应同时对承包人的更改报价进行充分评估,并获得发包人的批准或授权后再补发变更决定。

39.6变更影响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均价或合价

按第39.1款进行的其他一项更改导致本协议项目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出现本质性变化,以致阻碍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均价或合价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调整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均价或合价,监理人应与承租人和承包人协调确定。

第39.1款(1)项范畴内的其他一项更改工作其实造成原定的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出现本质性变化,不仅会阻碍变更项目的总价或合价,而且似乎影响其它有关项目的价格或合价。例如:《工程量清单》中通常包含多个混凝土工程项目,而这种项目的混凝土常用一座或几座混凝土工厂统一供应,若某一混凝土工程项目的更改导致原定的混凝土工厂的变化,不仅会改善该项目价格中的机械使用费,还似乎影响到任何由该厂家供应的全部混凝土工程项目的价格。发生此类状况时,应由监理人评估后与承租人和承包人协调确定。

39.7合同价格增减超过15%

完工结算时,若发生因为第39条要求进行的所有更改工作导致协议价格增减的总额,以及实际项目量与本协议《工程量清单》中计算项目量的均值引起合同报价增减的总额(不包含备用金和第37条、第38条要求的单价调整)的总和达到合同报价(不包含备用金)的15%时,在例如按第39.6款确认的更改工作的增减金额外,若还需对协议价格进行调整时,其调整金额由监理人与承租人和承包人协调确定。若协商后未签署一致意见,则应由施工人在进一步调查项目实际状况后要求调整意见,征得发包人答应后将调整结果告知承包人。上述调整金额仅考量变更导致的增减总金额包括实际项目量与本协议《工程量清单》中计算项目量的均值引起的增减总数额之和达到合同报价(不包含备用金)的15%的部分。

承包人的当场管理费以及后方的企业监管费大约应按直接费的必须比例扣除在《工程量清单》各有关工程中,完工结算时,若协议价格比签约时降低或下降,其管控费也按比率相应增减,但实际土承包人必须花费的管理费并不是随合同价格的增减而按比率增减的。一般说来,当合同价格增加时,承包人可从中取得额外费用;当协议价钱降低时,承包人将蒙受额外负担。本款要求,当协议价格增减超过15%时,除了按第39.6款确认的更改工作的增减金额外,还可经两人协商后对协议价格进行调整,作为一种对监管费负担的赔偿机制,由于准确状态也许相当复杂,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由施工人调查项目实际状况后,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商定。当协议价格增减在15%范围内时,由于其危害较小,风险由双方分担,不再因此调整合同价格。

39.8承包人问题导致的变更

若承包人按照项目施工的必须,要求监理人对协议的任一工程和任一项工作做出更改,则应由承包人递交一份详尽的更改注册报告提交监理人登记。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强行变更。

承包人提出的更改属有效化建议的特点时,应按第59条的要求办理。

承包人违约或其它虽然承包人问题导致的更改,其降低的成本和工期拖延责任由承包人分担。

由承包人问题导致的变更,一般有下列几种情形:

(1)承包人按照其施工专长要求正确化建议,需要对原设计进行更改,这类变更通常可以减少项目效率、缩短工期或降低项目成本,对承、发包双方均有利,经发包人同意并顺利推行后,应予以承包人合理补偿。

(2)承包人受其本身施工设备和施工效率的限制,要求对原设计进行更改或规定延长工期,这类变更纯由承包人问题导致,即使受到了监理人同意,仍应由承包人分担变更增加的成本和工期延误责任。

(3)因为承包人违约而需要做出的更改,不论是由承包人指出变更或由监理人指示变更,均属承包人问题导致,这类变更亦应由承包人分担变更增加的成本和工期延误责任。

39.9计日工

(1)监理人觉得有必要时,可以告知承包人以计日工的形式,进行其他一项更改工作。其总额应按承包人在投标程序中强调,并经发包人证实后纳入协议程序的计日工工程以及单价进行计算。

(2)用于计日工计量的其他一项更改工作,应纳入备用金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实施步骤中,每天提交下列报表和有关收据申报监理人登记。

a.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和工作数量;

b.投入该工程的全部员工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c.投入该项目的材料类型和数量;

d.投入该工程的设施种类、台数和耗用工时;

e.监理人提出提交的其它资料和凭证。

(3)计日工项目由承包人每月汇总后按第33.1款的要求列入月进度付款注册单中,由监理人审查签证后每月支付给承包人,直至该工程所有完工为止。

作为零星的额外工作采取计日工方法结算较便利,承包人在投标时已报了这些人工、材料扣施工机械使用费等的计日工价格,在签署合同书前,经发包人证实后纳入协议程序成为计价的根据。按计日工结算的更改工作可按实际选用的人工工时数、材料用量和施工机械台时数乘计日工价格单承诺的均价计算。有关计日工的报价规定详见本范例《水利电力项目监理招标文件》第7章第7.5节。

40.备用金

40.1备用金的定义

备用金指由发包人在本协议《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出的便于签署合同书时已经确认或不可预见项目的备用金额。

本款所指的备用金指专用于履行协议过程中似乎出现第39.1款变更的暂定金额。

40.2备用金的使用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此类备用金项下的工作,并按照第39条要求的变更办理。

该项数额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并经发包人同意后能够动用。承包人仅有权获得由监理人决定纳入备用金有关工作所需的成本和效益。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调后,将按照本款作出的决定告知承包人。

发包人在本协议《工程量清单》中预列的这笔备用金,供签署协议时已经确认或不可预见项目使用。履行协议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后就能动用这笔备用金,不必再因此另觅资金。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更改工作,并按第39.5款的要求进行支付。

40.3提供凭证

此外按协议程序中要求的总价或合价计算的项目外,承包人应提交监理人提出的属于备用金专项内收入的有关凭证。

本款要求使用备用金专项内收入的工程,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提供有关凭证(比如结算余额的各类计量凭证),以供监理人审查后按计日工进行支付。

十八、违约和损失

41.承包人违约

41.1承包人违约

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承包人产生以下情形之一者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无正当原因未按开工通知的规定立即进点组织施工和未按达成协定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合理地参与施工准备,造成工期拖延。

(2)承包人违反第10条和第11条要求强行将协议或合同的其他个别或任何权利出售给其它人,或强行将项目或工程的一个别分包出去。

(3)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强行将已按协议要求退出工地的项目设施、施工器材、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

(4)承包人违反第26.1款的要求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项目设施,并放弃按第26.2款的要求处理不合格的项目、材料和工程设施。

(5)因为承包人问题放弃按协议进度计划尽快完成合同要求的项目,而又未按第20.3款要求实行合理手段赶上进度,造成工期拖延。

(6)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放弃按第53条的要求和项目移交证书中所列的弊端清单内容进行清理,或经监理人检测认为修复效率不合格而承包人反对再进行修补。

(7)承包人声称合同有效或反对履行协议要求的承包人义务,或因为法律、财务等问题造成承包人能够持续履行或本质上已中止履行本协议的义务。

从广义上讲,承包人遵守了本协议其他一项条约的要求均属承包人赔偿。本款归纳了也许导致发包人重大代价的七项承包人主要违约行为,提示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立即实行方法给予改正,以防止弊端积累导致协议履行的更大困难。

41.2对承包人违约发出谴责

承包人出现第41.1款的违约行为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谴责,限令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8天内遭到改正。承包人应及时采用合理手段努力纠正,并尽可能挽救由于赔偿所致的耽误和负担。由于承包人采用改正措施所下降的成本,应由承包人承担。

虽然出现了上款所列出的承包人赔偿事故,甚至已导致了较明显的恶果,但发包人为防止产生项目的更大代价,一般不能够对此迅速中止施工和终止协议,总是期望承包人逐渐改正违约行为,继续把项目进行起来,因此,本款要求当出现承包人赔偿事故时,监理人应立即发出书面告诫限令其定期改正以挽救损失,当然,由于承包人赔偿所致的工期拖延和提高的成本应由承包人负责。

41.3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

承包人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8天内仍不采用合理手段纠正其赔偿行为,继续拖延工期或明显阻碍工程品质,甚至威胁项目安全,监理人可中止签发支付项目价款凭证,并按第19.3款的要求停止其项目或部分工程施工,责令其停产整顿,并限令承包人在14天内递交整改报告提交监理人。由此提高的成本和工期拖延责任由承包人分担。

责令承包人停业整顿是处置承包人违约的第二步举措,须谨慎运用,因为停工将阻碍项目进度,只有在持续施工危及项目和人身健康时,或施工组织杂乱,继续施工将明显阻碍项目效率和进度时才引入。若违约事件仅涉及局部工程,只需停运整改违约部分的项目。

41.4承包人违约终止协议

监理人发出停工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再次无视监理人的指示,仍不递交整改报告,亦不实行取缔措施,则承租人可告知承包人订立协议。发包人可在发出通告14天后派员前往工地直接管理项目,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另行组织工人或委派任何承包人施工,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解除承包人按协议要求应负的责任。

若采用第41.3款和第41.4款两种处理承包人赔偿的方法均无效,证明该承包人已无力按本协议规定继续承担项目施工,发包人将不得已而采取最终一步举措,通知承包人订立协议,并对终止合同事宜作出安排。为尽量避免代价,发包人在发出通告14天后应尽早派员前往工地直接管理工程,本款要求的14天年限是供违约承包人撤让施工现场的期限。无论是发包人自己还是另找其它承包人接替违约承包人再次施工,为了不耽误工程进度,本款要求发包人可以伪造并使用违约承包人的设施、临时工程和材料,这仅是发包人为维护本身少受负担的一项举措。即使违约承包人已逃离工地,他仍应分担协议要求的责任,直至按第41.6款要求偿还协议贷款,并按肯定的文件经发包人答应终止承包人的协议责任为止。

41.5解除协议后的估价

因承包人赔偿解除协议后,监理人应尽早通过调查取证并与承租人和承包人协调后确认并说明:

(1)在终止协议时,承包人按照协议实际完成的工作尚未获得或应受到的金额。

(2)未用或现在部分选用的材料、承包人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计算金额。

解除协议后合同双方将进行核算,本款要求应由监理人迅速利用调查取证并与承租人和承包人协调估价。估价的原别是:解除协议前出现的成本应按原协议要求判断;终止合同后仍应按原协议要求的双方权力和义务进行善后安排,特别是分包人应适当补偿发包人因更改承包人所产生的负担。承包人还应承诺免除合同后承租人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设施、临时工程和材料,涉及的成本核算亦应由协议双方协调确定。

41.6解除协议后的付款

(1)若因承包人赔偿解除协议,则承租人应停止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并应在终止协议后发包人觉得合适的时间,委托监理人查清以下付款总额,并出示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登记后支付。

a.承包人按协议要求已完成的各项工作应得的数额和其它应得的金额;

b.承包人已取得发包人的各项付款总额;

c.承包人按协议要求应支付的欠款完工违约金和其它应付金额;

d.因为终止协议,承包人应适当补偿发包人负担的总额。

(2)监理人伪造上述付款证书前,发包人可不再向承包人借贷协议要求的其他金额。此后,承包人有权获得按本款(1)项a.减去b.、c.和d.的余额,若下列b.、c.和d.相加的总额达到1)的数额时,则承包人应将达到部分付还给发包人。

本款第(1)项中要求的“合适的时间”是指监理人为查清付款总额还要的时间。第(1)项a.中的“其他应得的数额”包括发包人其实在各项付款中延迟付款的毁约金、赔偿费及其它收费。第(1)项c.中的“其他应对金额”包括应扣还给发包人的项目和材料预收款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期间应由承包人退还的其它收费;第(1)项d.中的“应适当补偿发包人负担的总额”指虽然承包人违约而使发包人蒙受的负担以及因为发包人再次完成协议工作而必须降低的金额。

41.7协议利益的转让

若因承包人赔偿解除协议,则承租人为确保项目延续施工,有权提出承包人将其为实行本协议而达成的其他材料和系统的提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和利益出售给承租人,并在终止协议后的14天内,通过法律文件申请这些转让。

承包人赔偿解除协议后,由承租人或发包人雇佣任何承包人继续施工,若承包人在此之前已为推进本协议与其它人签署了其他材料、设备和服务合同,为了确保项目延续施工,本款要求承包人应把这种条款和利益利用司法文件转让给发包人。

41.8紧急状态下无意识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项目实行以来或保修期内出现威胁工程安全的事故,当施工人告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时,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执行或不愿立即执行,则发包人有权雇用其对方员进行该项工作。若这些工作按协议要求应由承包人负责,由此引发的成本应由监理人在承租人借贷给承包人的总额中缴纳,监理人应与承租人协调后将做出的决定告知承包人。

在紧急状态下,例如出现滑坡塌方等威胁工程安全的事件时,若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抢救,此时发包人不应按分包人赔偿的正常程序进行处置,等待承包人纠正,而应按本款要求实行紧急对策,雇用其他人员进行该项工作,以避免代价。但若这些工作属于合同要求范围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工作,则应由承包人分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成本。

42.发包人违约

42.1发包人违约

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包人产生以下情形之一者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无法按协议要求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和应由发包人负责的部分准备项目等承包人施工所需的理由。

(2)发包人无法按协议要求的时限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分包人负责的监理图纸。

(3)发包人无法按协议要求的时间借贷各项预收款或协议给付,或延误、拒绝同意付钱申请和借贷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4)因为法律、财务等问题造成发包人已难以持续履行或本质上已中止履行本协议的义务。

从广义上讲,发包人遵守了本协议其他一项条约的要求均属发包人赔偿。影响承包人施工工作的分包人主要违约行为是不按协议要求向承包人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和借贷协议给付。本款归纳了也许导致承包人施工困难的4项发包人主要违约行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尽力推动现场的协议监管,避免出现这种赔偿行为导致的赔款。

4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1)若出现第42.1款(1)、(2)项的违约时,承包人应立即向承租人和监理人发出通告,要求发包人采用合理手段限期提供此类条件和图纸,并有权提出延长工期和赔偿额外收费。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告知后,应及时与承租人和承包人一同协商补救方法。由此提高的成本和工期拖延责任,由分包人分担。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告知后的28天内未能实行措施改正,则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并告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由此提高的成本和工期拖延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2)若出现第42.1款(3)项的违约时,发包人应按第33.4款的要求加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28天仍不借贷,则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并告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由此提高的成本和工期拖延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本款按客观公正的要素具有承包人停止施工的权利,由于停止施工对项目进度掌控不利,只有当发包人违约已导致承包人能够正常施工时才不得已而采取。为此,当发包人产生第42.1款(1)、(2)项的违约时,承包人首先应立即发通告规定发包人勒令改正,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告知后28天内仍不采用合理手段按协议要求提供承包人所需的理由,造成承包人施工困难,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当发包人产生第42.1款(3)项的违约时,发包人应按协议要求借贷逾期付款违约金。本款又要求发包人逾期28天不收款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赋予承包人的这些权利也有必要的。作为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借贷协议给付,理应不能一再拖延,但对承包人而言,除非因得不到付款而无能力持续保持施工,否则承包人亦不宜采用暂停施工的举措,而可采用临时借款和提出发包人借贷本息的方式。

若发包人的违约只涉及局部工程,只需停止违约部分的项目。

42.3发包人违约终止协议

若出现第42.1款(3)、(4)项的违约时,承包人已按第42.2款的要求发出通告,并实行了停止施工的行动后,发包人仍不采用合理手段制止其赔偿行为,承包人有权向承租人指出解除协议的规定,并抄送监理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提出后的28天内仍不答复承包人,则承包人有权随即实行行动终止协议。

因为发包人违约而使承包人处于困顿,承包人不得已而采取停止施工方法后发包人仍不改正,承包人有权向承租人指出解除协议的规定。由于终止协议对发包人的负担其实更大,发包人亦会设法改正自己的违约行为,或者双方利用协商化解,除非出现了第42.1款(4)项所述的发包人因法律、财务方面的理由,丧失了履约和支付能力时,承包人才可能提出终止协议以避免自己的代价。

42.4解除协议后的付款

若因承租人赔偿解除协议,则承租人应在终止协议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协议终止日现在所完成项目的对价和下列收费(应减去已收款给承包人的总额)。

(1)正式支付承包人的,或承包人予以应予接收的为该项目有效订购的材料、工程设施和其它装备的成本。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支出,该材料、工程系统和其它物品即作为发包人的财产。

(2)已正确开支的、确属承包人为完成项目所产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成本。

(3)承包人设备运回承包人工厂或协议自行要求的地点的有效费用。

(4)承包人聘用的全部从事项目施工或与工程有关的员工和人员在协议终止后的遣返费和其它有效费用。

(5)因为终止协议应适当赔偿承包人负担的成本和收入。

(6)在协议终止日前按合同要求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它费用。

发包人除应按本款要求借贷上述价格和赔偿履约担保手续外,亦有权提出承包人归还未扣完的所有预收款余额以及按协议要求应由承租人向承包人退回的其它金额。本款要求的其他应对金额应由监理人与承租人和承包人协调后确认,监理人应将确认的结果告知承包人。

因为发包人赔偿解除协议,理应由承租人违约承包人的索赔,因此本款要求终止协议后,承包人不仅有权获得协议终止日前所完成项目的对价和因为履约已出现的或必须支付的成本外,还应受到退场费、合理的管控费和成本包括因为承租人赔偿造成承包人任何代价的适当赔偿费。由于准确状态非常复杂,需要由协议双方按本款要求充分协调确定,某种状况下亦似乎难以达成一致而产生分歧,以致提交民事或刑事。

43.索赔:索赔是一项公平的协议具有合同双方的正当权力。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由于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义务而使另一方受到损耗时,受损方应有权指出补偿提出。承包人可以向承租人指出索赔,发包人也可以向承包人指出索赔,但后一种情形使得发包人有收款价款的主动权,一般无须经过简单的损失程序,其受到的负担可从定期支付给承包人的对价中收取或从偿付保函中兑取,因此本协议条件只要求了分包人向发包人提出赔偿的处置程序和方法。这些要求切实履行协议过程中,由监理人立即解决赔偿事故,防止其大量积压和集中处理,避免产生分歧而降低后处理的难度。

43.1索赔的指出

承包人有权依照本协议任何条约及其它有关条例,向发包人索要追加付款,但应在损失事件出现后的28天内,将赔偿意向书递交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此类意向书发出后的28天内,再向监理人递交损失申报报告,详细证明索赔理由和赔偿数额的判断根据,并应附必要的当年记录和说明材料。如果损失事件再次演变或持续发生阻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有效时间间隔列出损失总计金额和要求中期损失申报报告,并在损失事件妨碍结束后的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递交包括最后赔偿数额、延续记录、证明材料在内的最后损失申请报告。

本款要求承包人应在损失事件出现后的28天内递交损失意向书,其原因是提出发包人立即实行方法避免或减少损失原因,以尽量避免代价,并导致协议双方加强收集该赔偿事故的记录和证据,有促进双方协调应对。

本款还要求承包人在听到索赔意向书后的28天内,再向监理人递交详细证明索赔理由和赔偿数额计算(比如记录和证据)的维权申请报告。在损失申报报告中,承包人应实事求是地阐述索赔的范畴和内容包括赔偿数额的限额以及估算依据。

有些损失事件危害延续时间较长,承包人不仅在损失事件妨碍结束后的28天内递交最后赔偿申请报告外,还应按监理人的规定定期报送中期损失申报报告,以便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所打算,当损失事件牵涉金额较大和承包人产生困难时,有促使分阶段解决索赔。

本款第一句中的“其他有关条例”指协议承诺的有关宪法、法规和罚则。

43.2索赔的处理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赔偿意向书后,应立即检查承包人的当初记录,并可指示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扶持文件和继续作好重现记录以备检查,监理人可提出承包人提交所有记录的副本。

(2)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赔偿申请报告和最后胜诉申请报告后的42天内,应及时进行审查,并与承租人和承包人充分协调后做出决定,在此类期限内将赔偿处理决定告知承包人。

(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的损失处理决定后14天内,将其能否同意赔偿处理决定的看法通知监理人。若两人均接受监理人的决定,则监理人应在收到此类通知后的14天内,将确认的赔偿数额列人第33条、第35条或第36条要求的付款证书中支付;若双方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监理人的决定,则双方均可按第44.1款的要求提请争议调解组应对。

(4)若承包人不违反本条各项损失要求,则应受到的付款不能达到监理人确认后决定的或质疑调解组按第44.3款要求确立的或由合议机构裁决的总额。

本款要求了监理人处理承包人提出赔偿的程序和方法。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赔款意向书后,即可开始搜集有关资料,建立该损失项目的档案。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赔偿申请报告后,应努力研究和审查承包人指出的记录和证据,并可向承包人指出怀疑,要求承包人限期答复。监理人在处理维权事件时首先应分清合同双方各自应负的责任,然后按照承包人提供的赔偿依据,对照双方填写的当年记录和说明材料做出独立的剖析判断,提出初步的损失处理意见,并与承租人和承包人协调后做出决定。若发包人和承包人两人或其中一方不接受监理人的决定,可以提请争议调解组调解解决,但在争论调解组的评奖意见付诸实行前,应暂按监理人的决定执行。

43.3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35.1款的要求填写了完工付款注册单后,应指出已无权再强调在本协议项目移交证书签发前所产生的其他损失。

(2)承包人按第36.1款要求填写的最后付钱申请单中,只限于强调本协议项目移交证书签发后出现的赔偿。提出退还的中止期限是递交最后付款注册单的时间。

本款要求了承包人指出索赔的期限是因为规范索赔程序和加强合同监管制度,及时处置好赔偿,但在本协议范围内要求的赔偿期限,并不妨碍通过宪法文件指出应对质疑和损失的权利。

十九、争议的应对

44.争议调解:水利电力项目监理合同的管控机制是建立国家以来来在发展行业监管中明确的工程法人责任制、招标承包制和发展监理制。建设施工制规定发包人委派具有特定许可的监理人按照发包人的授权负责现场合同监管,监理人在公正上进入第三方的地位,按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的合同处理双方的纠纷,但因为监理人受聘于发包人,其情形一直受制于发包人。虽然在协议条件中以专门的条例要求了监理人需要公平地履行职能,但在实际运作中,监理人的客观性常遭到承包人的指责,而弱化了监理人在处理协议争议中的权威性。为此,本协议条件吸取国际项目经验建立了协议争议的和解措施,通过一个完全独立于协议双方的人士组对协议争议的评审和和解,求得质疑的客观解决。

44.1争议的指出

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对监理人做出的决定持有异议,又再次在监理人的协商下获得一致看法而产生分歧,任一方均可以书面方式提请争议调解组应对,并抄送另一方。在争议已经按第44.3款的要求得到解决之前,承包人仍应持续按监理人的指示努力施工。

本款要求合同任一方对监理人做出的决定持有异议,又再次在监理人协商下获得一致看法而产生分歧时,可以书面方式将质疑提请争议调解组应对,并应将提出进行争论调解的看法通知另一方,但不需获得另一方的批准。在争论调解组调解解决争端过程中,为防止工程停顿导致花费,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继续施工,发包人亦应按协议要求正常履行自己的义务。

44.2争议调解组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签署合同书后的84天内,按本款要求共同协调建立争议调解组,并由两人与分歧调解组达成协定。争议调解组由3(或5)名有协议管理和项目实践心得的学者组成,专家的聘用方法可由承租人和承包人一同协商确认,亦可请政府职员部门推荐或通过市场协议争议调解机构邀请,并经两人认可。争议调解组成员应与协议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调解组的各项成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摊。

争议调解组通常应由3(或5)名有协议管理和项目实践经验的学者构成,其中2(或4)名成员可由协议双方各提1(或2)名,并未经另一方同意,争议调解组的组长可由2(或4)名成员协商推荐并未经合同双方批准,或由承租人和承包人一同协商后立马邀请。若两人再次就邀请专家签署一致,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市场协议争议调解机构聘用。合同双方可在签署协议时商定人选,并在项目开工后的84天内陆续建立争议调解组,与争论调解组专家签订协定,至合同解除时起诉,这将有促使争议调解专家们了解全过程的项目进展和协议执行状况。

44.3争议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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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双方的纠纷,应首先由主诉方向分歧调解组递交一份详尽的上诉报告,并附有必要的程序图纸和说明材料,主诉方还应将此类报告的一份副本此外提交给被诉方。

(2)争议的被诉方收到主诉方上诉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亦应向争议调解组递交一份道歉报告,并附有必要的程序图纸和说明材料。被诉方亦应将其报告的一份副本此外提交给主诉方。

(3)分歧调解组收到两人报告后的28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参加听证会,向两人调查和询问争议细节;若想要时,争议调解组可提出双方提供进一步的补足材料,并聘请监理人代表出席听证会。

(4)在听证会开启后的28天内,争议调解组应在不受其他干扰的状况下,进行独立和客观的评定,提出由全体人士签名的初审意见提交发包人和承包人,并抄送监理人。

(5)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争议调解组的评定意见,则应由监理人按争议调解组的评定意见制定争议解决议定书,经争论双方签字后成为协议的补充程序,并依照执行。

(6)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争议调解组的评定意见,并提出提交诉讼,则任一方均可在收到此类评审意见后的28天内将诉讼意向告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若在此类28天期限内双方均未要求仲裁意向,则质疑调解组的评定意见为最后决定,双方均应遵守执行。

本款要求了质疑调解的工作程序。听证会通常应在施工现场参加,以便充分审议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看法,并可迅速进行现场调查。合同双方应注意保证争议调解专家在不受干扰的状况下进行独立和公平的评定。争议调解组面对评审过程和内容进行严密保密。争议调解组应定时和在必要时去现场掌握状况,有促使进行客观的评审。

争议调解组要求经其全体人士签名的评审意见后,应指出已完成了对协议双方或任一方所提质疑的和解工作,其评审意见将提供协议双方研究或许采纳,如双方批准,则应由监理人按评审意见制定争议解决议定书,经协议双方盖章后成为合同的补充程序;若协议双方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调解意见,则不应该再由质疑调解组进行审查,而由协议双方直接谈判或递交诉讼。

45.友好解决: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按第44.3款(6)项的要求发出诉讼意向告知后,争议双方还应一同作出认真直接进行友好谈判化解分歧,亦可提请政府职员部门或市场协议争议调解机构调解以寻找友好解决。若在诉讼意向告知发出后42天内仍无法应对质疑,则其他一方均有权提请诉讼。本款所指的友好解决诸如争议双方的再度协调和由政府职员部门或市场协议争议调解机构调解。由于在协议双方范围内友好解决争端比提交仲裁机构既省时、省力,又省成本,因此本款要求经争论调解组调解未果的协议争议,合同双方应再全力寻求一次机遇进行友好解决。根据以前经验,通过政府职员部门或市场协议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可望最终能获得友好解决。

46.仲裁或诉讼

46.1仲裁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签署合同书的此外,共同协调确定本协议的诉讼范围和民事机构,并签署仲裁协定。

发包人和承包人能够在第45条要求的期限内友好解决两人的纠纷,则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论提交诉讼条款中要求的民事机构仲裁。

在仲裁之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暂按监理人必须质疑做出的决定履行各自的职能,任何一方均不得以诉讼未果为理由反对或延误按协议要求应进行的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要求,合同纠纷提交诉讼机构仲裁,双方当事人需要自愿,并应签署书面仲裁协定。没有书面仲裁协定的,任何一方申请复议,仲裁机构均不予立案。合同双方应尽可能在签署合同前协商达成书面仲裁协定,书面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包括: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确定的仲裁委员会。

当协议争议经协调和和解后仍不能缓解时,任一方均可提请诉讼机构仲裁。

46.2诉讼

发包人和承包人因本协议出现分歧,未签署书面仲裁协定的,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庭裁定。

若合同双方已有书面仲裁协定,一方向人民法庭裁定时,人民法官不予立案;而没有书面仲裁协定的,仲裁机构不予立案,只能向人民法庭裁定。本款要求仅适用于协议双方在签署合同时未订立书面仲裁协定的,才能向人民法庭诉讼。

二十、风险和保险

47.工程风险:工程成本是指项目发展中似乎出现的损害因素,这些损伤可能是人为产生的,也似乎是自然和社会原因导致的,人为诱因中似乎属于发包人的责任,也必然属于承包人的责任。对项目发展中的成本进行预测,由协议双方按其不同责任一同或各自进行必要的投保,是推动项目顺利建立的重要举措。水利电力项目施工期较长,受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大,工程状况非常复杂,工程成本亦较大,为此,笫47.1款和第47.2款要求了协议双方分担成本的责任。分担风险的准则是两人各自分担自己责任范围的成本。对于两人均未能掌控的自然和社会原因导致的风险则应由发包人承担较为合理,因为承包人很难将这种成本事先估入合同价格中,若由承包人分担各种成本,则势必提高其投标价格,当成本不产生时,反而降低项目造价,风险似乎不足时,则又会导致承包人损失,而招致工程不能成功进行。

47.1发包人的风险

项目(比如材料和工程系统)出现下述这些成本导致的代价和损害,均应由发包人分担成本责任。

(1)发包人负责的项目设计不当导致的代价和损害。

(2)因为发包人责任引发工程设施的代价和损害。

(3)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能预见、不能防止并不能消除的自然灾难导致的代价和毁坏,但承包人追讨履行协议后出现的除外。

(4)冲突、动乱等社会原因导致的负担和损害,但承包人追讨履行协议后出现的除外。

(5)任何使得发包人问题导致的负担和损害。

发包人应承担的成本有两种:一是使得发包人的工作失误带来的成本,本款第(1)、(2)、(5)项所列的内容均是由发包人问题导致的,这类风险理应由发包人分担成本责任;二是因为协议双方均不能预见、不能防止并不能避免的自然和社会原因产生的成本,如本款第(3)、(4)项所指的成本,亦应由发包人分担其成本责任较为有效。

47.2承包人的风险

项目(比如材料和工程系统)出现下述这些成本导致的代价和损害,均应由承包人分担成本责任。

(1)因为承包人对项目(比如材料和工程系统)照管不周产生的负担和损害。

(2)因为承包人的施工组织原则失误导致的代价和损害。

(3)任何使得承包人问题导致的代价和损害。

因为承包人问题导致的项目(比如材料和工程系统)花费和损害,还似乎有其所属员工依照操作规程、其采购的原材料缺陷等造成的事件,均包含在本款第(3)项内。

47.3风险责任的转移

项目利用建成验收并移交给承租人后,原由承包人按下列第47.2款要求分担的成本责任同时转移给发包人(在保修期出现的在保修期前因承包人问题导致的负担和损害除外)。除合同另有要求外,承包人在项目移交证书签发前的整个施工期间,负责对项目(比如材料和工程系统)的照管,并担负损失和损害的危害。工程移交证书授予后,承包人已把项目移交给发包人,工程转由发包人照管,其工程成本责任亦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仍负有保修责任,并仍应承担由于保修期前的诱因引起损失和损害的责任。

47.4不可抗力解除协议

合同签订后出现第47.1款(3)和(4)项的危害致使工程的很大伤亡和明显受损,使双方或其他一方能够持续履行协议时,经双方协商后可免除合同。解除协议后的付款由两人协调处理。

本款要求的不可抗力解除协议和终止合同后的付款与第42.3款和第42.4款要求的承租人赔偿解除协议和终止合同后的付款有所不同。后者要求使得发包人违约后未实行合理的改正措施,承包人有权指出解除协议的规定,若发包人在28天内仍不答复承包人,则承包人可迅速实行行动终止协议,而后者要求若出现不可抗力事

件使双方或任一方能够持续履行协议时,经双方协商后可免除合同。由于本款所指的不可抗力属于发包人的成本,应由分包人分担工程成本责任,同时这些不可抗力解除协议又属于两人均未能掌控的客观因素导致两人或任一方能够持续履行协议所产生的,应予以免除违约责任,所以终止合同后的付款由两人协调处理,一般说来,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按协议要求已产生的项目价款并予以适当赔偿承包人的代价,但不赔偿承包人的收益损失。

48.工程保险和成本代价的赔偿

48.1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

(1)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发包人答应的寿险企业给付项目险(比如材料和项目设施),投保的工程项目以及保险总额在签署合同书时由两人协商确认。

(2)承包人应以承包人的名义投保施工设备险,投保项目以及保险总额由承包人按照其采用的施工设备状态自行选定,但承包人应充分肯定主要施工设备或许出现的重大事件或因自然灾难导致施工设备的伤亡和毁坏对工程的妨碍。

(3)项目和施工配件的险种期限以及保险责任范畴为:

a.从承包人进点至颁发项目移交证书之后,除保险企业要求的除外责任以外的项目(比如材料和工程设施)和铺装设备的代价和损害;

b.在保修期内,由于保修期原本的诱因引起此类项目和施工配件的代价和损害;

c.承包人在履行保修责任的施工中产生此类项目和施工配件的代价和损害。

48.2损失和损害的成本赔偿

(1)自项目竣工至建成移交前夕,任何未保险的或从保险部门获得的赔付费尚不能填补工程花费和恢复受损所需的成本时,应由承租人或承包人按照第47.1款或第47.2款要求的成本责任推卸所需的成本,包括因为恢复风险损害过程中产生的工程花费和损害所需的所有成本。

(2)若出现的项目风险包括第47.1款和第47.2款所述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风险,则应由监理人与承租人和承包人利用友好协商,按各自的成本责任承担工程的代价和恢复受损所需的所有费用。

(3)若出现承包人设备(比如其租赁的施工配件)的索赔或受损,其所获得的保险金尚不能填补其代价或受损的成本时,除第47.1款所列的成本外,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其所需的所有费用。

(4)在项目建成移交给发包人后,除了在保修期内看到的因为保修期前承包人问题导致的负担或损害外,应由发包人承担其他成本导致项目(比如工程系统)的代价和恢复受损所需的所有费用。

虽然第48.1款要求了项目和施工设备的投保,但有些风险属于保险企业要求的除外责任之内,保险企业不予接受,此外,保险企业能接受的险种也必然导致社保赔偿数额不能够补偿代价和损害的成本。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应由哪一方负责赔偿,本款为此作了要求。

49.人员的工伤事故

49.1人员工伤事故的责任

(1)承包人应为其执行本协议所聘用的所有员工(比如分包人的员工)分担工伤事故责任。承包人可提出其分包人自行承担自己雇佣员工的伤残事故责任,但承租人只向承包人追讨其失业事件责任。

(2)发包人应为其当场机构聘用的所有员工(比如监理人员)分担工伤事故责任,但因为承包人故意引起在承包人责任区内工作的发包人的员工伤亡,则应由承包人分担其伤残事故责任。

由于合同中已对施工安全作了要求,但仍有必然出现员工工伤事故,本款确定了承揽人以及分包人和承租人各自的责任。除本款要求外,第50.1款中还确定了虽然发包人责任引发的在其管辖区内的承包人员工和第二者人员的人身损害应由发包人负责。

49.2人员工伤事故的索赔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照有关宪法、法规和罚则以及按第49.1款要求,对伤残事故导致的损失按其各自的责任进行补偿。其退还款项的范畴应包括员工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索赔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在划分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工人失业事件各自的索赔责任时,可能出现分歧和造成诉讼别墅装修,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和其它收费亦应按其各自的责任承担。

49.3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在协议出台之后,承包人应为其聘用的员工投保人身意外攻击险。承包人可提出分包人给付其自己雇佣员工的人身意外攻击险,但此项给付不收取承包人按第49.2款要求应负的责任。

水利电力项目监理是工伤事故的多发作业,为了确保劳动者的正规权益,本款要求承包人应为其雇佣员工投保人身意外攻击险,同时还规定承包人可提出其分包人给付自己雇佣员工的人身意外攻击险。

50.人身和财产的代价

50.1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返还以下这些状况导致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1)项目或工程的其他部份对土地的挤占所产生的第二者财产损失。

(2)项目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协议规定进行工作所不可导致地产生第二者的财产损失。

(3)因为发包人责任引发在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攻击和财产损失。

下列赔偿数额应包括人身攻击和财产损失的索赔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本款(1)项所述的项目占用耕地是承租人征收后拨给承包人使用的,承包人毁坏该农田进行回填,若因为毁坏耕地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应由承租人负责索赔。

本款(2)项系指承包人完全按协议规定进行施工,但有时会试图阻止使工地内或靠近地域的项目和住宅建筑、林木田地等受到损失,此时,应由发包人负责赔偿。

本款(3)项系指在发包人辖区内,由于发包人责任引发退出其辖区内的承包人员工或第二者人员的人身攻击或财产损失,亦应由发包人负责赔偿。

50.2承包人的责任

承包人应负责索赔因为承包人的责任引发在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攻击和财产损失。

下列赔偿数额应包括人身攻击和财产损失的索赔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本款系指在承包人辖区内,由于承包人责任引发退出其辖区内的发包人员工或第三者人员的人身攻击或财产损失,应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50.3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责任

因为在承包人辖区内工作的承租人员工或非承包人雇佣的其对方员的过错导致的人身攻击和财产损失,若其中包含承包人的个别责任时,应由监理人与承租人和承包人一同协商合理分摊其退还款项。

本款系指在承包人辖区内工作的发包人员工和其它非承包人员工,由于其本身故意导致人员攻击和财产损失,但如其中存在着承包人管理上局部偏差的诱因,应利用协商由承租人和承包人共同负责赔偿。

50.4第三者责任险(比如发包人的财产)

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在工地以及位于地带的第二者人员的人身攻击和财产损失的第二者责任险,其保险总额由双方协调确定。此项给付不解除承包人和承租人各自应负的在其管辖区内以及位于地带出现的第二者人员人身攻击和财产损失的索赔责任,其退还款项应包括补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是因为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因不幸事件导致处于工地内或在工地靠近地带的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可从保险人处获得承诺的赔付。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金额事先很难肯定,其保险总额需视工程总量、施工环境等原因参考类似项目的险种经验酌定,投保时可由分包人与承租人一同协商确认。由承包人给付第三者责任险时的投标价格手段要求在本协议《工程量清单》的表明内,第二者责任险的车险费在本协议《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报,其计量与支付方式见本协议《技术条款》第1章。

51.对各项保险的规定

51.1保险凭证和理由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天内向发包人递交按协议要求的各项保险单的副本,并公告监理人。保险单的理由应具备本协议的要求。

本款要求承包人应向承租人递交合同要求的各项保险单的副本,其原因是因为审查其索赔的各项保险是否具备合同要求,并可对于许可支付保险专项经费的根据。

51.2保险单条件的变动

承包人必须变化保险单的理由时,应事先未经发包人答应,并告知监理人。

若承包人必须变化保险单的理由(如保险项目增减、工程施工期限增加或延长、保险金额调整等保险内容差异),应由承包人立即告知保险企业,办理核准和设置手续,但在公告保险企业前,应事先未经发包人答应,并告知监理人。

51.3未按要求投保的应对

若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天内未按协议要求的理由申请保险,则发包人可以代为申请,所需花费由承包人承担。

当承包人未按协议要求的理由申请保险时,发包人可以代为申请,以确保项目如果出现爆炸导致损耗和磨损时,能从保险人处获得足够的赔偿,使工程仍能持续进行起来。

51.4遵守保险单要求的理由

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遵循保险单要求的理由,任何一方违背保险单要求的理由时,应返还另一方因而导致的代价。

发包人和承包人中的任一方若依照了保险单要求的理由,当事件出现时,可能得不到保险人的赔付,此时,应由责任方违约另一方的代价。

二十一、完工与保修

52.完工验收

52.1完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有下列理由时,承包人即可向承租人和监理人递交完毕验收申请报告(附完工资料)。

(1)已完成了协议范围内的所有单位项目包括有关的工作工程,但经监理人批准列人保修期内完成的尾工项目除外。

(2)已按第52.2款的要求备齐了具备合同规定的完毕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规定编制了在保修期内实行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和未修复的缺失项目清单包括特定的施工方法计划。

本款所指的竣工验收,系指承包人完成协议中要求的工程项目后,移交给发包人接收前的交工验收,并非国家或工程法人对整个发展项目的完工验收。为了尽快发挥工程效率,不肯定要直到协议中所有工程项目完成后,再递交完毕验收申请报告,有些不阻碍工程使用的尾工项目可待保修期内去完成,但在承包人递交完毕验收申请报告前,应经监理人证实具有完工验收条件后,再陆续递交完毕验收申请报告。

52.2完工资料

完工资料(一式6份)应包括:

(1)项目推进概况和大事记。

(2)已完毕程移交清单(比如工程设施)。

(3)永久工程竣工图。

(4)列入保修期持续施工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

(5)未完成的缺失修复清单。

(6)施工期的观测资料。

(7)施工人指示应纳入建成报告的各种施工程序、施工原始记录(含照片和录像资料)或者其它应补充的完毕资料。

此外本款要求的完毕资料外,本协议《技术协定》的有关章节内还要求了各专项项目的更详细的开工验收资料。

52.3项目开工的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52.1款要求填写的完毕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其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下列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监理人审查后得知工程尚有重大缺失时,可阻止或延后进行完毕验收,但施工人应在收到建成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公告承包人,指出完工验收前应完成的项目缺陷修复和其它的工作内容和提出,并将建成验收申请报告同时赔偿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在具有完工验收条件后再次申请。

(2)监理人审查后对此类报告及报告中所列的工作项目和工作内容持有异议时,应在收到报告后的28天内将意见告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此类通知后的28天内再次递交设置后的竣工初验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3)监理人审查后指出项目已具有完工验收条件,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项目验收。发包人应在收到建成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签订项目移交证书,颁发给承包人。

(4)在签订移交证书前,应由监理人与承租人和承包人协调核定工程的实际建成日期,并在移交证书中写明。

项目开工后,承包人总是期望能及时把项目移交给发包人,发包人也期望能尽快接管项目,发挥其效率,但有时因这些问题使项目不能迅速验收和移交,因此,本款要求了承包人递交完毕验收申请报告后,监理人应在要求的年限内进行审查,发包人应在要求的期限内进行考核,并授予项目移交证书。移交征书上应写明项目的实际开工日期。此日期也有项目保修期的起初。发包人无法立即验收的责任和处置方式要求在第52.7款内。

52.4单位项目验收

在单位项目开工后,经发包人答应,承包人可办理对本协议专用合同条约第1.3款所列的单位工程项目中很多必须进行验收的工程进行验收,其考核的内容和程序应按第52.1款至第52.3款的要求进行。单位项目的考核成果和描述可成为本协议项目建成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验收后应由分包人或授权监理人按第52.3款的要求签发该单位项目的移交证书。

在全部项目建成验收前,若协议中很多单位项目(如水库、筏道、鱼道和交通公路等)已建成且可提早发挥成效时,可先进行考核并授予单位项目划归证书,由发包人先接管该单位项目。验收成果以及考核记录和手续应对于所有项目建成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

52.5部分工程验收

在全部项目建成验收前,发包人按照协议进度计划的安排,需要提早使用已经全部建成的某项项目时,可以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进行验收,其考核的内容和程序可依照第52.1款至52.3款的要求进行,并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颁发临时移交证书,其建成验收申请报告应表明已复核的该部分工程的项目或部位,还需列出应由承包人负责清理的未完成缺失修复项目清单。

项目已经开工前,若发包人需提前使用其中的部分工程时,可提早对已具有使用条件的该部分工程进行考核,并授予临时移交证书。例如:当大坝项目超过某一相应高程可以满足初期发电运行时,发包人可对该部分工程进行考核,以满足中期发电运转的必须,并仍由承包人再次完成余下的未建成程,验收成果以及考核记录和手续应对于所有项目建成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

52.6施工期运行

(1)按第52.4款、第52.5款进行验收的单位项目或部分工程,发包人必须在施工期投人运行时,应对其局部建筑物承受施工运行荷载的安全性进行审查,在说明其能保证健康时才会投入施工期运行。

(2)在施工期运行中新发现的工程瑕疵和损害,应按第53.2款(2)项的要求办理。

(3)因施工期运行降低了承包人恢复缺陷和损害工作的困难而造成成本降低时,应由监理人与分包人和承租人协调确定需由发包人有效减轻的成本。

未所有建成的项目投入运转时,局部建筑物将承受施工期运行荷载,发包人争承包人均应更加留意建筑物的健康,因此本款指出当发包人必须在施工期投入运行时,应进行审查,证明其能保证健康时才会投入施工期运行。

在施工期运行中新发现的项目缺陷和损害,可能是使得运行管理不当出现的,也必然是在投入运行前已隐存的,应按第53.2款(2)项的要求分清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应负的责任,并担负清理成本。但因为项目在施工期投入运转,可能会降低承包人恢复缺陷和毁坏工作的难度,即使该项缺失和损害原属承包人的责任,但发包人应按照详细情形补助其降低施工难度的成本。

52.7发包人不及时验收

(1)若监理人确定承包人已完成或几乎完成协议要求的项目,并具有了竣工验收条件,但因为非承包人问题使完毕验收不能进行时,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进行初步验收,并颁发临时移交证书。但承包人仍应执行监理人在之后进行即将开工验收所发出的指示,由此提高的成本由发包人承担。当即将开工验收发现项目不具备合同规定时,承包人应有责任按监理人指示完成其缺失修复工作,并分担缺陷修复的成本。

(2)若发包人或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完毕申请报告后不立即进行验收,或在复核后不授予项目划归证书(即不接收项目),则发包人应从承包人发出完工申请报告56天后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经费。

(3)项目符合完工验收条件后,本应由发包人按第52.3款的要求立即组织验收,但有时虽然发包人的理由或发包人聘用的其它人的责任防止验收工作不能及时进行。此时,发包人可授权监理人进行初步验收和颁发临时移交证书,待将来再申请正式移交手续。但在领取正式移交证书前,承包人仍应按协议要求对移交前的项目负责,一旦在即将移交前看到项目不具备合同规定时,承包人仍有责任按监理人指示清理缺陷,并担负由此形成的费用。

(4)若承包人完成的项目已具有了竣工验收条件,并向施工人递交了竣工初验申请报告,而发包人虽然其本身因素不予验收或验收后不接受移交,势必延长承包人在工地的留驻时间和提高照管工程的支出。为此,本款(2)项要求发包人应从分包人递交完毕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开始承担项目保管费用。

53.工程保修

53.1保修期

保修期自项目移交证书中写明的所有项目建成日开始算起,保修期限在专用协议条约中要求。在所有项目建成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项目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正常使用,其保修期亦按所有项目的开工日开始算起。

工程移交前,虽尚未过验收,有时这些项目还未经过使用考验,并还似乎有一些尾工项目已经完成,必须利用保修期内正常使用的检测,承包人应按协议要求完成所有尾工工程和修复好其实发生的缺失。水利电力土建项目的保修期通常为一年,有些项目可以更长,需视具体工程特性和选用条件酌定。

消防施工质量验收规范_消防施工及验收规范_二次装修消防拆改施工合同

若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项目或部分工程在验收后就能投入正常使用,其保修期应从该单位项目或部分工程移交证书上写明的完工日算起,同一合同中的不同工程项目可有多个不同的保修期。若发生此类状况时,应在专用协议条约中作补充条例。

53.2保修责任

(1)保修期内,承包人应负责未移交的项目和工程设施的所有日常维护和缺失修复工作,对已移交发包人使用的项目和工程系统,则应由发包人负责平时维护工作,但承包人应按移交证书中所列的弊端修复清单进行清理,直至经监理人检测合格为止。

(2)发包人在保修期内使用项目和工程系统过程中,发现新的弊端和磨损或原修复的弊端部位或组件又遭毁坏,则承包人应按施工人的指示负责清理,直至经监理人检测合格为止。监理人应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一同进行核查,若经查证确属因为承包人施工中隐存的或其它因为承包人责任引发的缺失或受损,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经费;若经查证确属发包人使用不当或其它虽然发包人责任引发的弊端或损害,则应由发包人承担修复成本。

本款要求承包人应按施工人的指示负责重建工程瑕疵和毁坏,但对已投入使用的项目,由谁来承担修复经费,需查验缺陷和损害的缘由和责任。一般说来,属于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施和铺装工艺包括任何使得承包人的缘由造成的弊端和损害,应由承包人分担修复成本,属于使用不当和其它发包人问题导致的弊端和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修复成本。

53.3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在整个工程保修期满后的28天内,由承租人或授权监理人签订和授予保修责任解除证书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满后也有缺失未修复,则需待承包人按施工人的规定完成缺失修复工作后,再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尽管颁发了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仍规避保修责任解除证书签发前已经履行的义务和责任负责。

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的签发,表明承包人已按协议要求完成了所有项目的施工工作.并已履行了保修期的保修义务,可以最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此,发包人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的前提是承包人不应遗留任何尾工项目和工程缺陷修复工作。

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时,虽然协议内的各项项目已所有完成,但其实尚存在协议争议或损失事项已经修复完工并且财务收支尚未还清,或协议双方对最后的结清单还似乎存有不同看法等,因此本款要求,尽管颁发了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仍应承担保修责任解除证书签发前已经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54.完工清场及撤离

54.1完工清场

工程移交证书签发前(经发包人批准,可在保修期满前),承包人应按下列工作内容对工地进行再次修复,并需经监理人检测合格为止。

(1)工地范围内残存的垃圾已所有倒塌、掩埋或消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按协议要求清理,场地已按协议规定清理和平整。

(3)按协议要求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建筑材料已按方案撤离工地,废弃的铺装设备和材料亦已移除。

(4)施工区内的永久公路和永久建筑物周边(比如边坡)的排水沟道,均已按协议图纸要求和施工人的指示进行了清理和修整。

(5)主体项目建筑物周围以及上、下游河流中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的指示给予清理。

圆满完成竣工清场工作是承包人进行文明施工的一个重要标志。一般说来,在项目移交证书签发前,承包人应按本款要求的工作内容对工地进行再次拆除,以用于发包人使用已完成的项目,但有时为了能使项目尚未投入使用,或因为在保修期内尚需使用个别临时工程和铺装设备,经发包人批准后也可留下个别清场工作在保修期满前完成。若发包人必须接收部分临时工程时,应在专用协议条约和本合同《技术协定》中作补充条例,并表明按收的理由。

54.2承包人撤离

整个项目的移交证书发放后的42天内,除了经监理人批准需在保修期内再次工作和选用的员工、施工配件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员工、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取缔和撤除工地,并应按本协议《技术协定》的条例清理和平整临时征收的铺装用地,做好环境恢复工作。

项目开工并移交给发包人后,除了个别需在保修期内再次工作的员工和选用的施工配件及临时工程外,承包人的施工团队应立即撤除工地,改由分包人负责照管项目。承包人员工所有撤离时,应已按第54.1款的要求完成所有完工清场工作。

二十二、其他

55.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宪法、法规的条例纳税。除合同另有要求外,承包人应纳的税费包括在协议价格中。承包人应予以纳税。承包人应退还的税款包含营业税、城市维护发展税和教育费附加及其它按国家宪法、法规和协议要求应由承包人收取的费用,一般均提出承包人将款项分摊在本协议《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目内,发包人不再予以单独支付。按第37条要求,当物价变动导致协议价钱调整时,税金亦在调价时逐渐增减。此外,按第38条要求,在投标截止日前的28天后,与本协议有关税法或成本变更时,合同报价亦应进行调整。

56.严禁贿赂:严禁对本协议有关的单位和员工进行贿赂和使用不正当竞争机制谋取非法利益。若发现其他此类情形,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进行惩处和处置,构成累犯的报送司法部委处理。在项目招投标和履行协议过程中,以诽谤方式赚取不正当利益是违反国家宪法的情形,其后果仅仅侵害了协议当事人的利益,还将阻碍工程效率,甚至或许危及工程安全。因此,本款要求允许本协议有关单位和员工用于贿赂和诸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一旦看到,合同双方均应进行查证和处置,后果严重的应惩处法律责任。

57.化石和墓葬:在回填场地遗存的全部文物、钱币、有价值的物件或墓葬、古建筑结构包括有地质或遗址价值的其它遗物等均为国家财产。承包人应按国家文物管理的有关条例实行有效的维护机制,防止其他人员移动或损毁上述物件。一旦看到此类衣物,应及时把看到的状况告知监理人,并按监理人的指示做好维护工作。由于采用保护机制而降低的成本和工期拖延,应按第20.2款的要求申请。在施工场地遗存的陶器和化石均属国家财产,本条规定承包人在施工中如果看到这些物品,应及时告知监理人并做好维护工作,由施工人或发包人负责与当地国家文物管理部门联络,确定处理方法。若据此涉及本协议需降低成本和产生工期拖延,由施工人与承租人和承包人协调后确认补偿方式。

居众.专利技术

居众.1承包人应确保发包人免除承担承包人所用的其他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施或施工工艺等方面因损害专利权等知识产权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起诉,保障发包人免除承担由此引发或与此有关的一切侵犯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款项。但即使这些损害是使得按照发包人的规定,或因为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本协议《技术协定》规定所造成的除外。

居众.2发包人提出承包人采取专利技术,应申请相应的报送审批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一切实验工作。申报专利科技和试验所需的成本由发包人承担。

居众.3发包人应对承包人在投标中和合同执行过程中递交的标有密级的施工程序进行保密,应确保程序中涵盖承包人本身享有的商标等知识产权不因发包人谬误而遭侵犯。若因为发包人的责任或其人员的不正当行为导致对承包人知识产权的侵犯,承包人有权提出发包人违约损失和分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合同推进中必须采取专利技术时,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条例。本条分列三种状态划清了协议双方对基于专利技术应承担的责任。

59.承包人的有效化建议:在协议出台过程中,承包人对承租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规定任何方面要求的适当化建议,应以书面方式提交监理人,建议的内容应包含建议的价值、对任何工程的妨碍和必要的设计理念、标准、计算和图纸等。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适当化建议后,应会同发包人与有关单位研究后确认。若建议被采纳,需待监理人发出更改决定后方可实行,否则承包人仍应按原协议要求进行施工。若因为基于了承包人指出的有效化建议增加了协议价格,则发包人应予以给予补助。承包人按照本身的施工经验以及采用的员工和施工配件情况,可以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规定及其它方面向监理人指出正确化建议。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适当化建议后,应报请发包人会同有关单位努力研究决定能否运用。若承包人的有效化建议被采纳且增加了协议价格,发包人应予以补偿,奖励手段可依照准确工程状况在专用协议条约中要求,也可在协议签署后由合同双方协调推进适当化提议的施行和补偿方法。

60.合同生效和解除

60.1合同生效

除合同另有要求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受托代理人在合同书上签名并盖单位盖章后,合同生效。

按照国内电力水电项目监理招标标的惯例,承包人在收到中标公告书后的要求年限内,应按发包人的规定派代表抵达指定的地点签署协议。在达成合同前,双方均应完成协议程序和有关的打算工作,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受托代理人在合同书上签名并盖单位公聿后,合同即生效。根据招标项目的详细情形,若在协议生效前还需利用任何的文件和申请必要的核准或护照手续,可在专用协议条约中作补充条例。

60.2合同终止

承包人已将协议项目所有移交给承租人,且保修期满,发包人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已授予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协议要求应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

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时,虽然协议中的各项项目已所有完成分最终移交给发包人,但尚遗留财务偿还等已经履行完的个别义务,合同还不能解除,需待遗留的难题都应对后,合同自然终止。

附件

附件一:水利电力土建项目监理合同(专用协议条约)

前言

专用协议条约中的各条款是补足和设置通用协议条约中协定中条款号同样的条约或当必须时降低新的条例,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发生冲突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协议条约为准,通用协议条约中未补足和设置的个别仍有效。

1.词语涵义

1.1有关协议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人是_________(填入发包人名称)。

(4)监理人是_________(填入监理人名称)。

1.3有关项目和系统的词语:

(4)主体工程以及下面工程:

①_________(填入工程名称);

②_________。

(5)单位工程指下面工程:

①(填入工程名称);

②_________。

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除合同另有要求外,解释协议程序的优先顺序如下:(例子,供参考)

(1)条款书(比如补充协议);

(2)中标公告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协议条款;

(5)通用协议条款;

(6)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的项目量清单;

(9)经双方确定退出协议的其它程序。

4.发包人的通常义务和责任

4.4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施用工地范围和时限见_________(填入施工用地范围图表名称,用地范围图应注明范围的坐标)。

若招标程序中仅初步规定施工用地范围而未要求土地的准确边界和分片提供的期限时,本款可作如下更改: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负责申请工地范围内的拆迁和移民,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土地范围和年限在签署合同书时商定。

5.15其他通常义务和责任

5.15承包人的通常义务和责任_________(可按照详细工程状况补充)

6.履约担保

6.1履约担保证件

本款中引入履约保函形式的贷款总额为协议价格的_________%;基于履约担保书方式的贷款总额为协议价的_________%。

6.2履约担保手续的合理期本款亦可选用下述方案。

删除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履约保函自协议生效日起至项目移交证书签发后28天内仍然合理。履约担保书自协议生效日起至项目移交证书签发后一年内仍然合理。上述两种证件均应在其合理期结束后14天内退还给承包人。

7.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

(2)本款(2)项补充:监理人在行使上述权利前,必须获得发包人的同意(注:发包人可依照准确状态要求需经同意的权利范围,以下例子供参考)。

①按第11条要求,批准项目的分包;

②按第20条要求,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③按第39条要求,当更改导致的协议价格下降低于_________%时做出更改决定;

④_________

虽然有左右规定,但当监理人觉得发生了危及生命、工程或邻近财产等安全的火速事件时,在不免于合同要求的承包人责任的状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行为避免或降低这些危险所需要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同意,承包人也应及时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39条的要求增加特定的成本,并告知承包人。

11.分包

11.1工程分包应经批准

若需规定分包总数额的额度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本款中的“经监理人答应的承包项目不允许分包人再分包出去”改为“经监理人批准的总包项目总数额不得低于合同报价的_________%,且分包人不得将分包的项目再分包出去”。

11.2发包人指定分包人

(1)本款(1)项后补充:

发包人指定的承包人的分包工作内容和资质如下:

(1)分包工作内容_________。

(2)分包人名称及地址_________。

(3)分包人具备的与分包工作相类似的经验:

①工程名称及地址_________;

②工程主要特性_________;

③合同价格_________;

④工程完成年月_________;

⑤工作内容和履行协议状况_________;

⑥该项目的发包人名称及地址_________。

14.材料和项目设施的提供

14.2发包人提供的项目设备

(1)发包人提供的项目设施名称、规格、数量及交货地点和方案交货日期如下表。

发包人提供的项目设施表(参考格式)

┌──┬──┬──┬──┬──┬──┬────┬──────┬──┐

│序号│工程│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交货地点│计划交货日期│备注│

├──┼──┼──┼──┼──┼──┼────┼──────┼──┤

││││││││││

└──┴──┴──┴──┴──┴──┴────┴──────┴──┘

(4)本款(4)项规定的发包人提出延后交货时限为_________天。

14.3下降条款:若发包人按照项目的特定状态必须选定部分材料和项目设施的供给来源时,增加下款:

14.3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项目组件

(1)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项目设施如下表。

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项目设施(参考格式)

┌───┬─────────┬───┬───┬───────┬───┐

│序号│材料和项目设施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厂商名称│备注│

├───┼─────────┼───┼───┼───────┼───┤

│││││││

└───┴─────────┴───┴───┴───────┴───┘

(2)承包人应按协议进度计划及监理人选定的格式和期限,提交下列材料和项目设施的需用计划,经监理人同意后,由承包人与指定的采购厂商签署供货合同,并应将协定副本递交给监理人。

(3)除合同另有要求外,承包人应负责下列材料和项目设施的招标、验收运输和保管,并担负上述工作所需的所有费用。

(4)此类指定的采购厂商不能按销售合同要求的型号、数量、质量或时间提出提供材料和项目设施时,由承租人和承包人一同与销售厂商交涉,若因此造成成本降低和工期拖延,应根据其目的由承租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的责任。

15.承包人材料和系统的管理

15.4承包人租赁的施工设备

(1)删除本款(1)项全文,并代之以:

(1)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出租下表所列的施工设备。

发包人可租赁给承包人的施工设备表(参考格式)

┌────┬─────┬────┬──┬────┬─────────────┐

│设备名称│型号及尺寸│设备情况│数量│出租地点│每台租用费用(填入计价单位)│

├────┼─────┼────┼──┼────┼─────────────┤

│││││││

└────┴─────┴────┴──┴────┴─────────────┘

注:设备善栏内应提交该系统的新旧程度装修公司哪个好,如系旧系统应写明设施的购时时间,已使用的小时数和今天一次的大修时间。

17.进度计划

17.4提交资金流计算表

本款补充下表。

资金流计算表(参考格式)金额单位_________

┌─┬─┬────┬────┬─────┬─────┬──┬────┐

│年│月│工程和材│完成工作│保留金归还│预付款扣还│其他│应得付款│

│││料预付款│量付款│││││

├─┼─┼────┼────┼─────┼─────┼──┼────┤

│││││││││

└─┴─┴────┴────┴─────┴─────┴──┴────┘

18.工程竣工和建成

18.1开工通知

监理人应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发出开工通知。

18.4完工日期

本协议所有项目、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规定完工日期如下表。

要求完工日期表(参考格式)

┌───┬───────┬───────┐

│序号│项目以及说明│要求完工日期│

├───┼───────┼───────┤

││││

└───┴───────┴───────┘

20.工期延误

20.3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补充下表。

逾期完工违约金表(参考格式)

┌───┬───────┬───────┬─────────────┐

│序号│项目以及说明│要求完工日期│逾期完工违约金(元/天)│

├───┼───────┼───────┼─────────────┤

│││││

└───┴───────┴───────┴─────────────┘

上表中各项欠款完工违约金将单独给予明确,但其最后的合计总数额不应达到合同报价的_________%。

21.工期提前

21.1承包人提前工期

本款补充下表。

提前完工奖金表(参考格式)

┌───┬───────┬───────┬────────────┐

│序号│项目以及说明│要求完工日期│提前完工奖金(元/天)│

├───┼───────┼───────┼────────────┤

│││││

└───┴───────┴───────┴────────────┘

23.材料和项目设施的检测和检验

23.1材料和项目设施的检测和交货验收

(1)若发包人指定个别材料和项目设施的供给来源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本款(1)项中“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项目设施应由承揽人负责检测和供货验收”,改为“无论是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项目设施,还是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项目设施,均由承揽人负责检测和交货验收”。

29.文明施工

29.2施工安全

(3)若发包人必须委托承包人在工地开展一支消防队伍时,本款就作如下修改:

删去本款(3)项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在工地搭建一支消防队伍负责全工地的消防工作,并配置必要的消防系统和援助设备,所需花费由承包人承担。对消防的规定见《技术协议》。发包人应负责协商承包人与其它承包人的关系。

32.预付款

32.1工程预付款

(1)本款(1)项中项目预收款总数额为协议价格的_________%,第一次支付数额为该预收款总额_________%的,第二次支付数额为该预收款总额的_________%。

(4)本款(4)项中先后发生的两个:“专用协议条约要求的金额”,分别为“合同报价_________%”和“合同价格的_________%”。

32.2工程的材料预付款

(1)本款(1)项中所指的“主要材料”为:

①_________(填入主要材料名称)

②_________

③_________

33.工程进度付款

33.4支付时间

本款中“专用协议条约中要求的欠款付款违约金”为按美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同期存款最高费率计算的收益。

34.保留金

(1)本款(1)项中“专用协议条约要求的百分比”为“_________%”,“专用协议条约要求的金额”为“合同报价_________%”。

37.物价变动导致的单价调整

37.4其他的调价因素

_________(若以及除通用协议条约要求外的调价因素和调价方式,可在本款作补充要求)。

39.变更

39.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本款第(1)项②中,“专用协议条约要求的百分比”为“_________%”。

39.3变更指示

(4)若用于河道疏浚工程时,本款应补充:

本款增加第(4)项,其条文为:

(4)河道疏浚工程的变更导致承包人能够使用原采用的疏浚设备完成更改工作量时,除非合同双方协调同意按变更处理,承包人可以不实行这项更改工作。

47.工程风险

47.1发包人的风险

(2)若发包人指定个别材料和项目设施的供给来源时,本款应补充:

本款(2)项中,在“造成”后插入“材料和”三字。

48.工程保险和成本代价的赔偿

48.1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

(1)若由发包人给付工程险时,删去本款第(1)项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工程险(比如材料和项目设施)。投保的工程项目和其它有关状况表明如下:

_________(按照项目详细投保情况提交)

50.人身和财产的代价

50.4第三者责任险(比如发包人的财产)

若由发包人负责索赔第三者责任险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本款第一句中“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_________”改为“发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_________”。

51.对各项保险的规定

51.1保险凭证和理由

若由发包人负责索赔工程险和第二者责任险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本款第一句中“承包人应向承租人递交按协议要求的各项保险单的副本。_________”改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互相提交按协议要求的各项保险单的副本。_________”。

51.2保险单条件的变动

若由发包人负责索赔工程险和第二者责任险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删除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或承包人必须与社保公司协调变动各自承保的险种单条件时,应事先未经另一方的批准,并告知监理人。”

51.3未按要求投保的应对

若由发包人负责索赔工程险和第二者责任险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删除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或承包人在承揽人接到开工通知日后84天内未按协议要求的理由申请保险,则另一方可以代为申请,所需花费由协议要求的承保责任方承担。”

53.工程保修

53.1保修期

本协议项目的保修期为_________年。

53.4增加条款:用于河道疏浚时,增加下款:

53.4疏浚工程无保修责任

疏浚工程无保修期,承包人对已建成验收的开挖工程,在项目移交证书写明的完毕日期后所产生的工程缺陷,河道缩窄或其它不合格之处,都不推卸保修责任。

60.合同生效和解除

60.1合同生效

若要求合同需经公证或鉴证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在_________“签字并盖盖章”与“后”之间插入“和申请公证或鉴证”。

61增加条例:若协议必须保密时,增加下条:

61.保密

除第9.5款和第居众条(3)项要求外,双方还遭遇本协议内容及双方互相提供标有密级的文档保密,违者应对外泄导致的恶果承担责任。

62增加条款:若承包人为联合体时,增加下条:

62.联合体各成员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为两个或两个左右企业法人联合构成的牵头体时,各成员应为履行本协议承担连带责任,并应推举其中的一个成员为该联合体的责任方,代表联合体的任一方或全体成员肩负本协议的责任,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络并接受指示,以及逐步负责履行协议。经发包人证实的牵头体协议和规章应成为合同文件的构成个别,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更改联合体协议和条例。

附件二:水利电力项目监理招标邀请书(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

合同名称: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

被邀请单位的名称:_________

你单位经资格初审合格,请对本协议项目的承包进行招标。

招标文件将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一天晚上_________时至_________时(北京时间,下同),下午_________时至_________时(法定休息日除外)在(转让招标程序的单位名称和地点)收购。整套文件的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若需寄送,另加邮费人民币(小写)_________元。

投标时应附交本协议招标程序要求的竞标保函。接受招标程序的截至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请在此时间前送达(收件单位名称和地点),在此时间后送达的投标程序将不再接受,未按要求附交投标保函的投标程序将被放弃。

本协议项目中标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在(开标地点)公开开标。

你单位收到本邀请书后,请以书面方式(比如手写、打印、印刷、电报、电传、传真或电子信件)确定已收到本函。

发包人(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三:水利电力项目监理招标邀请书(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

合同名称: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

被邀请单位的名称:_________

_________(本招标工程所属的改造项目名称)已由_________(项目核准机关名称)以_________(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兴建,项目业主为_________,建设资金来自_________(出资单位名称),本招标项目发包人为_________,现工程已具有招标条件,特邀请你单位投标。

本招标项目的概述如下:_________(说明工程位置、主要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主要项目量和工期要求等)。

招标文件将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一天晚上_________时至_________时(北京时间,下同),下午_________时至_________时(法定休息日除外),在_________(收购投标程序的单位名称和地点)收购。整套文件的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若需寄送,另加邮费人民币(小写)_________。

投标时应附交按招标程序要求的竞标保函。接受招标程序的截至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请在此时间前送达_________(收件单位名称和地点),在此时间后送达的投标程序将不再接受,未按要求附交投标保函的投标程序将被放弃。

本协议项目中标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在_________(开标地点)公开开标。

发包人(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表明:若投标邀请书用作公开招标的招标通告时,本文第一行“被邀请单位名称”可删去,第二段中的“特邀请你单位投标”改为“特聘请愿意承包本采购项目的民企法人招标”。

合同编号:_________

附件四:水利电力项目监理招标报价书

发包人名称:_________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招标项目名称)采购程序(比如补充通知)的所有内容并察勘了现场,愿意以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的招标总价格(分项报价见已标价的项目量清单)按下列招标程序条例的理由和提出承包合同要求的所有工作,并担负相关的责任。

2.我方提交的招标程序(比如投标价格书、已标价的项目量清单和其它投标程序)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的_________天内合理,在此之后被你方接受的此类程序对对方仍然具备约束力。我方保证在投标程序合理期内不终止投标程序,除采购文件另有要求外,不设置投标程序。

3.随同本投标报价书附上招标保函一份,作为我方投标的担保。

4.若我方中标:

(1)对方保证在收到你方的中标公告书后,按投标程序要求的时限,及时派代表前去达成协议。

(2)随同本投标价格书递交的投标辅助资料中的其他个别,经你方证实后可成为协议程序的构成部分。

(3)对方确保向你方及时递交招标程序要求的偿付贷款手续,作为我方的偿付担保。

(4)我方保证接到开工通知后迅速增援人员和调配施工配件、材料进人工地进行施工准备,并确保在协议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协议要求的所有工作。

5.我方完全解释你方不确保投标价最低的招标人中标。

投标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派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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